不太意外這邊也跑出了同樣的論戰
關於這件事情我們可以做點整理
>>>原文認為開放狗肉可以保護自家寵物不受外勞宰殺
但問題就在於開放狗肉確定會達到此效果?
路邊狗抓來吃免錢 為何要去吃花錢的狗肉?
有人會說你會去抓別人家的寵物豬來吃嗎?
當然不會
那是因為"我"清楚的知道別人家的寵物豬是別人家的財產
但是外勞會因為開放狗肉改變抓路邊狗來吃的觀念嗎?
我是認為再討論開放狗肉來達到保護寵物的目的之前 必須要先確立這個課題作為前提
也就是"外勞確實的明白清楚且遵守本國法律"的前提
如果開放狗肉卻還是抓路邊的狗來吃的話
那麼保護自家寵物這個出發點要求開放本身就是錯誤的
注意 這邊說的是"出發點"
>>>如果是為了台灣人食用 而要求開放狗肉呢?
基本上台灣現在吃狗肉無罪 宰殺有罪
換句話說你有本事弄到肉來吃 法律上沒有問題
也沒有禁止輸入 只有禁止販賣用途
所以說 要求開放狗肉這件事本身
就是要求開放"狗肉市場"
美國為例子的話
各州法律不盡相同 有的州擁有寵物屍體就是犯罪
有的州禁止販賣貓狗肉 有的州禁止販賣與宰殺....etc
也有些州不禁止的
當然 寵物狗與肉狗是分開的
假設要開放狗肉 路邊野狗與寵物狗不可食用應是最大前提(疫病問題與財產問題)
可食用的僅有完全為了經濟利益而豢養的肉狗
這點還是可以討論是否要開放肉狗
>>>>禁止吃狗肉是否限制個人自由
稍早與我爭論的人認為人應該有吃狗肉不被限制的自由
並且認為限制這自由這點是違憲 惡法
我可以理解他的想法 但我並不認為這點違憲 也不認為是惡法
一來憲法並沒有直接訂立貓狗相關動物食用之自由事項等等
(憲法22條本來就是比較廣義的 但法律本來就是用詳細的訂定去補足憲法)
二來是否限制自由則有待商榷
人類社會經常因應多數觀念與風俗訂立出犧牲少數人的規則
當然不是說少數人活該被犧牲
但起碼現行法條下你還是可以吃狗肉 並沒有限制你的飲食 留了些許彈性空間
只是限制了宰殺與背後的市場 給你一條路
如果你真的這麼愛吃 出國吃或是出國買回來吃 或是輸入狗肉自行食用
就動保法看來並無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