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11-27 23:36:47 我國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重點在於貫徹
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法庭
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
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
。
現在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只能調查「對被告利益」的證據。
關於被告有罪之證據的舉證責任,完全是檢察官的事情。
而檢察官是行政院下面的法務部管的,雖然是行政權兼司法權,
但上面是可以用行政權干預檢察官辦案的(例如:調走),美其名檢
察一體。
問題就是出在檢察官這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