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結果不意外。但是對於曾經付出的一點小努力,依然感到十分失望。
雖然判決書還沒有上網,我們還是能從法院的新聞稿看出端倪。
這個官司最大的問題是檢察官自己搞不清楚食安法。
我們先看新聞稿的內容:
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魏應充、陳茂嘉、常梅邝、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透過內容不實之
檢驗報告欺瞞食品主管機關,使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偽以食用油名義輸入,再予精煉降酸
以規避檢查,進而製造供人食用油脂銷售,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製造、販賣
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詐欺取財罪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摻偽假冒罪、加重
詐欺罪嫌。
檢察官認為違法的部分是什麼?
一、輸入時附上的檢驗報告造假。
二、越南進口的油品是不能供人食用的。
三、精煉之後降低酸價規避檢查。
雖然有三點理由,但是總歸一句就是越南的油品不是食用級的油品。
那麼什麼是食用級的油品?所謂食用級的產品不僅在檢驗上必須合格,在製程上也必
須符合食品衛生法規。換句話說檢驗合格,如果製程不合格也不會是食用等級油品。
越南大幸福到底是不是合格的油品製造商?
如果大幸福是自越南其他油品製造商購油,這些製造商有沒有合格的食品製造資格?
頂新自己的內部人員講大幸福的油品收自"千家萬戶":
https://goo.gl/I2b5hx
即便所謂千家萬戶是誇張的說法,至少油品來源甚多,試問這如何做品管?這些供應
商到底合不合格?
這些才是檢方真正必須著力的點。
飼料油和食用油的差別並不是單純只是品質差異。
這聽起來似乎很違反直覺。我舉黑傑克當例子,黑傑克的醫術很好,但是他沒有執照
,所以只要執行醫療業務就是違法,他的手術好壞與否不會影響密醫罪是否成立。只
要是食用油,它就必須由合格的食用油廠製作,若是大幸福沒有食用油製造資格,所
製造的油品就一律是飼料油,即使品質再好都不可以作為食用油。檢方根本不需要去
證明大幸福的廠房不合格或是產品劣質,只要大幸福不是越南官方許可的食用油製造
商或是收的油源製造商不是合格廠商,頂新所購買的油品就是「飼料油」!
動物能吃的人不一定能吃,但是人能吃的動物一定能吃。日本把回收廢油處理過後可
以添加到飼料裡面,但是即使精煉過人能吃這種油品嗎?當然不行!
至於酸價這個問題,法院自己也很清楚酸價代表的是新鮮指標,酸價愈高油品越是不
新鮮︰
鑑定人薛復琴鑑定意見:自學理或技術性文獻可知酸價在衛生上並不具特別意義,僅為油
脂的品質或新鮮度認定上的指標。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
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
高酸價的油算不算變質的油品?
我曾和幾位食品所的老師通信詢問日本油品酸價的報告問題,以下是他的回覆:
2.您所舉的一排的日本油的酸價數目,確實都偏高。簡單地說,新鮮的榨取的油粗榨
,酸價都不可能這麼高。除非是經過長時間,在不良好儲存條件,裡面很多成分發生
氧化,酸價才會這麼高。
3.這樣的油,在日本,應該也不是食用等級的原料。
這位老師是誰我不便透漏。我當時詢問的酸價最多不超過2.7。
2.7的粗豬油即便原始的材料是新鮮的,但是在不良的環境儲藏,早已變成不新鮮的
原料。2.7其實不算很糟,因為業界驗收進口粗豬油的酸價是4.0。
而且這個標準並沒有被嚴格執行,詳情可以自行參見強冠的判決書。
強冠的判決書出現最離譜的酸價是超過6以上!
或許食安法沒有詳細規定到什麼樣的品質算是變質和腐敗,但是這樣的原料油適不適
合精煉然後給人吃?
同樣的情況出現在新的豬油衛生標準: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638
若是食用豬脂應具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這些粗油符不符這個標準?
一直以來食品業界都講沒有規定中間物的標準,這到底是事實還是刻意扭曲?
新修的標準其實什麼問題也沒有解決。
食品衛生法典裡面明明講豬油的酸價必須是在1.3以下,當初的CNS也是如此規定。
在定義上粗榨豬油以1.3做為標準,1.3以下人類可以食用,1.3以上則不行。
如果粗榨豬油不符標準卻可以經由精煉進入食物鏈,何必規範粗榨豬油的酸價?
如果中間物沒有標準可言可以任其變質,那麼何必又規定初始的豬脂必須是新鮮的?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條明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
品及其原料。」
所以只要供人食用,不論是否是原料、中間產物、成品都算是食品,從來沒有什麼食
安法只規定最終產物這種怪說。
如果中間物的品質可以這樣扭曲標準,那麼為何麥當勞的炸油不能再次精煉?廠商可
不可以辯稱這是它們製油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