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對方闖紅燈 我方需要賠嗎

作者: ysu1584 (青雉)   2015-12-03 00:56:01
※ 引述《vkvkoo36 (瑢瑢)》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我弟開車跟我爸出去買東西
: 在一個十字路口我弟綠燈行的時候
: 一個中年老伯簡稱甲
: 往左手邊過來撞到我弟車子駕駛左邊車門
: 甲整台機車飛出去頭部受傷
: 機車很像蠻嚴重的零件飛的到處都是
: 我家的車只有車門一點刮傷
: 我弟車速不快因為看到綠燈剛起步而已
: 當下甲請我弟不要報警
: 他說他知道自己闖紅燈
: 但我弟還是報警還幫他叫救護車
: 後來做筆錄時甲竟說他是綠燈是我弟闖紅燈
: 因住鄉下使用小貨車所以沒有裝行車紀錄器
: 路口也沒有監視器我弟問過附近店家都沒有
: 後來想說算了自認倒霉
: 兩個禮拜後對方打電話要求和解
: 請我方賠醫藥費跟機車修理費
: 我弟當然說不要他又沒做錯
: 今天調解委員會請我弟12/8過去調解
: 請問我弟需要賠嗎?
: 我弟只能接受強制險互賠
: 如果需要賠多少才是合理的?
: 因為沒什麼車禍的經驗很多都不懂
: 所以請各位幫忙給點意見
: 謝謝
:
作者: chakichaki (少年子弟江湖老)   2015-12-03 01:06:00
推這篇實在 。原文推文還有什麼要警察去查的,其實警察的功能到那張初判表就結束,那張紙還只是參考而已如果有保險,其實可以讓保險去談,另外行車記錄器是第二道保險,必備
作者: hoij79627 (誠徵回收業者)   2015-12-03 01:13:00
新聞那種翻案成功變無罪之所以會被報導就是因為難得一見吧(茶)
作者: ysu1584 (青雉)   2015-12-03 01:18:00
初判表其實於法無據,只是讓保險公司參考方便理賠的,至於強制險只賠對方受傷的部份,車輛財損不在理賠範圍內,除非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財損)才會賠車子,真的建議要買台好的行車紀錄器啊XD回應h大,你說的應該是被告最後被證明沒有『過失』才有可能翻案成功
作者: hoij79627 (誠徵回收業者)   2015-12-03 01:26:00
好像有聽說車禍幾乎沒有某方「完全沒有過失」的(大概除了某方完全靜止在路邊的狀況吧......)光是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夠打死90%以上的人了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5-12-03 01:39:00
蠻中肯的 同道中人樓上別在聽說了,事實上交通案件法官比以前開明多了,以前都各五十大板一來現在科技比以前進步 二來保險發達 三來法官態度無過失大有人在,只是妳沒去注意當然 過失認定是很鳥沒錯,但也沒妳想的那麼鳥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617/521989.htm案子太多了 懶得一一po 自己用關鍵字 無罪+隨便一個違規去蒐吧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job_id=143893&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217&article_id=74667
作者: diy7822 (懶惰)   2015-12-03 02:01:00
作者: hoij79627 (誠徵回收業者)   2015-12-03 02:34:00
剛剛聽從shermanqoo大的教導google了一下,我想我弟當年應該就是敗在那時的霸王條款下...... 這幾年雖然很強調路權,但如果遇到一個還是喜歡霸王條款的法官還是沒輒吧?除非願意花大量心力自己蒐證,或是花大錢委任律師?
作者: ysu1584 (青雉)   2015-12-03 03:00:00
回應h大,有法諺說:「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眠的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訴訟案件都講求證據,而現在有些證據是要自己未雨綢繆的,像如果在產業道路發生車禍,大概也只能依賴車上裝的行車記錄器了,另外你指的帝王條款是?
作者: hoij79627 (誠徵回收業者)   2015-12-03 03:02:00
我指的是「應注意而未能注意」啦!而且後來才知道簡易判決超級不利被告的啊......那時警察還有找到一台有監視器有拍到車禍狀況,證明的確是對方突然穿越而造成我弟閃避不及,但也沒用
作者: ysu1584 (青雉)   2015-12-03 03:15:00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其實說的就是刑法「過失」的定義,嚴格來說不是帝王條款,而是刑事案件裡「主觀要件」的認定,如果在相同情況下,一般大多數人都沒辦法避免該起車禍,那當事人就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無過失」,「無過失」就會不成立過失傷害罪了,因為法律很有人性,不會強人所難。另外,會走「簡易判決」的程序代表被告有認罪,所以案件相對較單純,可以速審速結,是否對被告不要看個案來認定啦
作者: hoij79627 (誠徵回收業者)   2015-12-03 03:20:00
喔喔!感謝回覆!反正都過好幾年了,9萬的易科罰金也逼當時還是學生的我弟去打工分期付完了
作者: ysu1584 (青雉)   2015-12-03 03:38:00
九萬對窮學生來說算是天價啊!我學生時代時戶頭裡還從來沒超過九萬(遠目財去人安樂,人平安就好
作者: hoij79627 (誠徵回收業者)   2015-12-03 03:45:00
嗯......天價無誤!本來想叫他去勞役,但正好快畢業可能來不及做完,只好花錢擺平了(畢業後隨時會入伍)
作者: dus530 (神射手 )   2015-12-03 08:31:00
運氣吧,沒什麼是ㄧ定的
作者: crocolebron (摳摳)   2015-12-03 10:14:00
紅明顯 初步分析表不具有證據能力 雖然說這樣這種case 有附總比沒附好 希望可以唬ㄧ唬老人家(誤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5-12-03 11:19:00
所以初判表要被廢了
作者: ysu1584 (青雉)   2015-12-03 15:24:00
很遺憾的,初判表本來在今年11月1號原本要廢了,結果交通部、金管會及保險公司聯手出來唉個幾句,就又繼續沿用舊習了(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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