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ad19951116 (蕭兒)》之銘言:
: 今天買東西時把家裡的狗狗放在機車上面
: 如圖
: http://i.imgur.com/ngrxHTv.jpg
: 叫了東西後我就回機車上等
: 結果就有小女生(約5-7歲)
: 跑來我的機車前面
: 問也沒問直接摸我家的狗狗
: (說真的我覺得超沒禮貌的
: 可是我也沒計較 畢竟對方是小朋友)
: 結果我就讓小朋友摸
: 後來她居然變本加厲
: 對著我家的毛孩啪的一聲嚇下去
: 然後我家的毛孩就被嚇到
: 叫了一聲作勢要咬她
: 當然我因為在場所以制止了
: 其實我家的毛孩脾氣超級好
: (是經過獸醫認可的好脾氣鬆獅)
: 我真的覺得那個小女生真的很沒教養==
: 才會讓我家的小毛孩生氣
: 不過我想問
: 假如
: 當時我沒有在場及時阻止
: 我家的毛孩真的咬到惹毛牠的小女孩
: 這樣責任到底算誰的T_T
: (畢竟小朋友也沒有經過我同意就摸了我的狗狗阿)
: 附上家裡小毛孩的照片
: http://i.imgur.com/iZirSxL.jpg
: http://i.imgur.com/TFNRBmx.jpg
推文發現爆字改用回的
我來回答,動物侵權責任是民法190屬於推定責任,所以只要咬傷人基本上是推定主人有
過失,雖說當然可以主張已盡相當之管束了(綁繩子)但有句話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你需要證明的還有「綁繩子便等於已經盡所有注意義務了,或是就算盡了注意義務仍不
免發生損害」,老實說非常難,是一個事實上而非法律問題,你需要的是非常好的口才與
說服力。
當然你可以主張對方也有過失來減輕賠償責任,但這已經是下下之策了,畢竟需要主張這
個代表你已經被判定有過失,正在對過失比例爭執了...
喔對了這只是民事問題,要是真的咬傷人可能也會牽扯到刑事...就更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