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在我想法中,這兩者的作法都是
「現行法律規範的條文想要達到A目的,但人們把條文拿來進行並不違法,
但也不完全符合當初制定法律規範目的(即為A)的B行為」
以頂新而言,法律規定成品符合可讓人食用的標準即可(A),
而頂新的確讓成品符合標準,但造出成品的那些原料成分卻有待商榷(B)
以秒買秒退而言,是好市多讓會員享有零風險,
避免會員買到不合適或是瑕疵商品(A),但消費者使用這個手段來抵制廠商(B)
如果我們對付任何鑽洞的人,手段也是採用鑽洞的方式
我個人是不懂這樣我們跟對方的差別在哪裡?
如果解釋是「我們抱的是好的心態阿」
這個我更不能接受,因為你心存善念就可以把鑽洞行為合理化嗎?
那要怎麼定義善?
你的善也許是別人眼中的惡啊?
更別說這樣以後誰要尊重法律? 反正心存善念最重要
現在我們抱持著打倒黑心廠商,使用鑽洞手段,因為我們「不相信司法」
「司法都被有錢人把持」,那請問什麼時候才能相信司法?
我們不現在開始注意法律,改善法律,法律永遠只會被懂的人把持
補充:
有人問到作法,沒錯我的確是該講出來啦
我個人現在在設法搞清楚各項食品規範,以及繼續追蹤頂新案
之後會找尋如何去建議修改有疑慮之規範的方法
※ 引述《lovepork (我愛豬肉不愛牛肉)》之銘言:
: 我的感覺秒買秒退就是種鑽小聰明的手段
: 本質上跟頂新賣黑心油的手法是一樣的
: 只是秒買是種抵制手法 而賣黑心油則是商業獲利的行為
: 問題在於台灣人的本性和人格特質
: 就是喜歡鑽漏洞 貪小便宜 短視
: 只是呈現在不同層次上的行為模式
: 但本質上是一樣的
: 有人也這麼覺得嗎?
: 你要說以暴制暴
: 我倒覺得這是一種性格上特質所造成的宿命
: 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