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問題只是好奇問問
A男:20初頭剛畢業學生,善良的上班族,有保機車強制險+第3責任險
B男:有前科,失業已久的人,有保機車強制險+第3責任險
假設A和B兩機車互撞,兩人都有受傷
A的過失責任50%,手腳小傷
B的過失責任50%,手腳小傷
在刑事方面,B男想趁機大撈一筆,要求A男需付100萬醫藥費(想也知是不可能)
而A男保險公司第三責任險判定只願付10萬醫藥費,
A男和B男合解失敗,B男不怕A也會互告刑事責任,反正多一條無差別
請問這樣A男會被判"過失傷害罪"嗎?因為這樣而有"前科"對以後求職都有不小的影響吧
之前看一責新聞,哪怕只有5%的過失,恐怕都會成立過失傷害罪
走到法院就算法官明明知道B男想趁機大撈一筆,這樣也無法吧
PS:以上故事只是假想題,因為最近常看到機車車禍的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