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爆料公社對蔡英文的提問

作者: billy3321 (雨蒼)   2016-02-25 21:59:41
※ 引述《a963 (21413131)》之銘言:
: 今天看新聞
: 看到爆料公社的管理者對蔡英文的提問
: http://i.imgur.com/Tg5MZJ3.jpg
: 想請問大家有什麼看法呢
: 不管是問題本身亦或是這個行為
: 就內容本身,我相信女版每一條
: 應該都能討論很久啦
: 因為我認為多數問題其實是蠻具爭議的
小弟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工作,這幾天我們討論了一陣子,決定貼一
篇文章來說明我們看待司法問題的觀點。在此也跟各位網友分享!
本文文長,歡迎大家點選圖文好讀版: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56408790.A.F63.html
1. 修改警方用槍時機,讓人民保母在用槍上有更大的權限不用怕東怕西
尤其那些討人厭的正義魔人團體?
目前警方用槍時機哪裡有問題,是否可以更具體一點說明呢?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之前在PNN公視新聞網投書指出:
仔細分析一些名人的言論,其實,他們心中所崇尚的,是這種「不順從
就開槍」的標準。例如,不斷地強調美國警方的執法,多麼強而有力,
喝令不從,警方就會開槍。並且,還有意無意地忽略了,美國是可以合
法持有槍枝的國家,警方的自我防禦標準,當然就會被放寬。這和嚴格
管制槍枝的台灣,顯然不能相提並論。
當然,「不順從就開槍」,並不是警方現行運作的標準,本文只是要指
出,不少掌權者,深層的心理還殘存著這樣的想法。或許,這是來自於
威權時期遺留的習性。正因為在威權體制裡,檢警調是國家遂行控制的
爪牙,當然不容許人民的任何挑戰,哪怕只是消極或本能式的反抗拒捕。
不聽從檢警調的喝令,是完全不能被忍受的。這是威權的遺毒,也是我
們要小心會復辟的思想,甚至於,或許正是法官被批評到體無完膚的真
正因素。
最後,在高層、名人不斷強調美國警方執法是多麼強而有力法時,本文
要特別提出另一種不同的想法與作法,在英格蘭和蘇格蘭地區,一般警
方在巡邏時,是不配戴手槍等致命性武器的。並且,他們認為,這樣才
是更能保障警察安全的作法。
或許,您覺得英國的作法,未免太過天真與荒謬,更不能和台灣的實況
相提並論。是的,或許您是對的。只是要提醒的是,相同的道理,美國
或許也不能相提並論。然而,英國人的作法,是非常務實地依據實證數
據,分析多少攻擊警察的案例、多少警察執法過當的案例、多少歹徒持
有致命武器的案例,然後再決定警方應該配置如何的武力,才是適當的。
這一點,比起名人們想當然耳的發言,應該才是我們更該學習的長處吧!
以上這些話,相信可以很快地回答第一個問題,我們誠摯地推薦給大家
參考!想看更多,可以參考下面這篇文章:
如何判斷警察開槍是否過當?
http://www.jrf.org.tw/articles/788
2. 死刑犯是否立刻執行槍決?如果不執行死刑是否馬上修法把他們關到
死或是關滿50年才可以假釋?(朔及既往)
死刑犯是否可以立刻執行槍決?這個問題,我想應該換個角度來談談。
目前台灣刑事案件定讞後,特別救濟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提起再審,
一個是非常上訴。
再審的條件很嚴苛,定義在刑事訴訟法420條裡,大致有以下六點:
1. 證物被偽造、變造。
2. 證言、鑑定證明為虛偽。
3. 被告證明被誣告。
4. 判決所憑的法院裁判被變更。
5. 參與判決的法官、檢察官等,職務上犯罪已經被證明,且足以影響原
判決。
6.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與先前的證據綜合判斷,認定被告應該受到更
輕的刑責。
符合以上要點,才能提起再審。
非常上訴定義在刑事訴訟法441條裡面,如果發現該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可以提起非常上訴。
救濟中間的流程其實很漫長,舉例來說,蘇建和案1995年2月9日死刑定讞,
直到2000年5月19日高等法院才裁定通過再審聲請,中間死刑定讞的時間
有5年。
徐自強案2000年4月27日死刑定讞,2005年5月26日,非常上訴成功,最高
法院發回更審,中間也歷經了5年。
還有邱和順案、鄭性澤案等等冤案,目前都是死刑定讞的狀況。如果死刑
判決確定後立刻槍決,這些人就完全失去救濟的機會。
無論支持死刑、或是廢死的朋友,相信「死刑的執行具有不可逆性,必須
極為慎重,絕對不能有任何錯誤」都是大家的共識。事實上,法務部訂有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必須確認死刑案件
沒有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及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等事由,也沒
有再審、非常上訴或釋憲程序正在進行,才能將死刑案件報法務部執行。
法務部更製作了「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要求死刑案件在執行前必須一
一核對是否有不應執行的事由。
所以,就依照目前的法律來說,死刑確定後,只要經過嚴謹的程序判斷,
法務部長是可以簽署死刑令。只是,所有的救濟都要時間--如果短時間
內就直接執行,那麼救濟程序大概也來不及跑完,人就被槍決了。
而且,雖然規定有嚴謹的程序,政府會照著做嗎?上次馬政府於2014年4月
29日執行死刑時,死刑犯劉炎國當天還在和律師討論要提出非常上訴,並
於當天下午四時提出最高上訴狀到最高法院檢察署,但下午六時,劉炎國
依然遭到槍決。目前,政府很可能連應有的程序都沒有遵守,槍決死刑犯
淪為政府爭取民意支持的工具。
http://www.storm.mg/article/22908
當然,也有人會認為,許多目前還在救援的冤案與刑求、不充分的證據有
關,而台灣目前已經沒有刑求,也已經充分採用了科學證據,應該冤案很
少了啊!
可是,事實上,台灣的警方在偵訊的時候常常還是會威脅、恐嚇當事人,
造成他的心理壓力,或是阻止當事人尋求律師的協助。雖然沒有肉體上的
折磨,但在當事人的心理上,仍然造成很大的壓力;在法律程序上,依然
有很多問題。因此,我們才會一再呼籲,一旦被警方找去偵訊,一定要找
律師一起陪同偵訊。
https://www.gitbook.com/book/jrf-tw/citizen_defend_rights_99_steps/details
在科學證據的採用上,台灣的法院不熟悉科學鑑定的限制,也不理解科學
證據的原理,以及結論做成的理由,很多時候也沒有傳喚進行鑑識的專家
證人到庭說明。因此,台灣法院在科學證據的認定上也還有很多問題。這
方面,可以參考「證據會說謊!歡樂法醫冤獄多!」一文。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4552913.A.2A4.html
因此,台灣的冤獄其實並不少。在這個狀況下,死刑定讞直接槍決處死,
連救濟時間都沒有,其實是很可怕的一件事。
再來,是否可以把死刑犯關到死?目前的法律就是關到執行死刑為止,死
刑犯也無法假釋,所以以目前狀況來看,應該沒有提問提到的問題。但如
果台灣法律確實廢除了死刑,那麼把死刑犯改為關到死,或是50年不得假
釋,應該是看屆時的法律如何修正。
後續提問有提到希望把特定罪犯關久一點,因此這裡一起來討論「關久一
點」這個問題。
一般來說,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會同意,監獄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犯罪,也降
低犯罪者出獄之後的再犯率。因此,監獄應該要有一定數量的「教誨師」,
讓監獄裡的受刑人能真正悔悟,理解他們犯下的錯誤。可是,台灣的監獄
目前人力不足,戒護人力已經很少了,更沒有資源投入設置適當的教誨師。
根據報導者的報導《歡迎歸隊》,目前台灣的教誨師一個人要面對400位受
刑人,根本難以應付。而且,人被關久了其實很可能會出現心理疾病,因
此監獄也要設置心理師,避免問題。但很可惜的是,台灣監獄設置的心理
師也有嚴重不足的問題。
解決監獄無法降低再犯率的問題,該做的不是把人關久一點,或是關到死,
或是鞭刑,而是設置足夠的教誨師,並且要有好的培訓,讓這些更生人可
以在真正悔悟後重新進入社會,和社會上其他人建立連結。相信這樣的作
法,應該比「關50年才能假釋」或「關到死」更能解決大家想解決的再犯
率問題。
想了解更多關於監獄的事情,各位可以參考報導者最近的報導《歡迎歸隊》,
裡面有提到很多台灣監獄的問題,大家可以一起看一看、想一想。
https://www.twreporter.org/a/prisoners-rehabilitation
除了廢除死刑以外,如果其他刑罰被改得更重,可以溯及既往嗎?答案是
不行的。法律有所謂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如果沒有立法規範這個罰則,
那麼之後訂出法律後,也不能溯及既往,去處罰法律訂定之前的行為。舉
例來說,如果之後有法律把吸菸訂為犯罪行為,不能溯及既往去處罰立法
之前的抽煙行為。
3. 是否提高刑法刑度,亂世用重典?
刑法刑度提高是否可以解決犯罪問題,上一個問題已經描述過,在此就不
再贅述。不過,台灣的治安其實比很多國家好,比美國好,只比日本差一
點。大家會認為是「亂世」,跟台灣社會新聞的報導方式其實有些關係。
其實如果大家能仔細統計重大刑案發生頻率,和其他國家比較,就能理解
台灣的治安問題其實沒有這麼嚴重。
4. 是否可以縮短民、刑事審判流程展現正義,並推動陪審團制度?
基於司法民主化的理念,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已是近年來世界潮流走向,
推動陪審團制度是好方法,我們更要理解推動「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
度,絕對不是一蹴可幾。這是一個制度性的變革,牽扯的面向繁多,需要
充份的溝通,詳細的比較,老實的模擬,誠懇地提出配套,如此,才算是
負責的推動政策。陪審團制度可以讓很多民眾理解司法如何運作,是很棒
的法治教育。司改會已經舉辦過多場的陪審團模擬法庭,歡迎大家直接參
與報名陪審團,我們也依據歷次經驗集結了一本手冊,歡迎大家參考!
https://www.gitbook.com/book/jrf-tw/law_moot_court/details
關於民、刑事的審判流程要縮短,跟台灣目前訴訟制度有關,即便在2012
年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恐怕也只是在法令生效前儘速結案,以便對
社會交待,至於案件的真相及當事人權益,自然棄置不顧。而法院內部的
結案行政管考制度,更是造成司法官的壓力來源。法官是根據證據及嚴格
證明法則所認定的事實進行審判,並非縮短流程就可以展現正義,不然照
媒體寫的報導就當作審判了。
5. 性侵犯以及酒駕犯刑期加重,且不得假釋?
6. 虐童致死是否提高刑度至少關50年才可以假釋?
7. 鞭刑納入刑法刑罰?
關於刑期加重、不得假釋、鞭刑的問題,上面提過,在此就不再贅述。
最後,這裡要跟大家說明。在我們的文化下,我們容易把很多事情的原因
歸因到個人的身上,卻忽略社會制度、環境的影響。比如說,如果有老闆
賺大錢,我們只有看到老闆的辛勞,沒有看到他創業當時的環境是否百廢
待舉。有很多年輕人找不到好工作,被22K壓榨,很多人卻說這是年輕人
「不努力」。
在犯罪這件事情上也是類似的狀況,許多犯罪被當成「犯罪者」自己的個
人責任。可是,如果你多聽一些當事人的故事,多多思考,可能就會發現
--如果我們到了那個環境,會不會做出類似的選擇?其實很難說。
面對犯罪,我們除了檢討個人的問題,更應該去看到社會環境的限制和影
響。舉例來說,女童割喉案的主嫌龔重安曾有長期失業的經歷。如果我們
對失業的救濟可以更完善,能夠真正幫助他找到工作,或許就有可能減少
一個犯罪?如果鄭捷父母在教導的過程中,有政府力量介入關心,改善鄭
捷的家庭教育,或許就有機會避免無差別殺人案件的出現?相信我們不應
該只是為了處罰而處罰,更要努力預防,避免這些令人遺憾的事情發生。
我們該尋找的,是從每個案件去看見環境加諸於他們身上的問題,並改善
這樣的環境,這樣才能真正的減少類似的犯罪。
這是我們看待司法問題的觀點,給大家參考!
FB原文:
http://on.fb.me/1SX53i5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6-02-25 22:07:00
作者: student380 (U質社會觀察家)   2016-02-25 22:21:00
強~有法學專業而且很實務的觀點,最後幾段的大環境也是說得很到位!那個死刑沒照程序走的後來有檢討嗎?
作者: brad850402   2016-02-25 22:23:00
作者: chloe820502 (椰子ヾ(*′∀‵*)ノ)   2016-02-25 22:34:00
專業推,不過這種白痴文章其實不值得你花這麼多時間阿~~!!
作者: SaChiA5566 (煞氣ㄟ5566)   2016-02-25 22:37:00
推專業回文
作者: jles910080   2016-02-25 22:45:00
推!!
作者: Colleen7799 (狐貍)   2016-02-25 22:53:00
推好文,希望那些只會喊著刑罰要快重爽的人看進去
作者: sky0258 (晴天雨天)   2016-02-25 23:05:00
專業文必須推~
作者: atom1130   2016-02-25 23:37:00
推,不過廢料公社的人看不懂。他們就是要殘酷而暴虐的公開處刑,真可笑。
作者: snowflake414 (Cynthia)   2016-02-25 23:47:00
推專業回文!
作者: octopus4406 (章魚仔)   2016-02-25 23:59:00
作者: ueyfn (又)   2016-02-26 00:03:00
推專業
作者: modjo (Sammy Sammy Oi Oi )   2016-02-26 00:10:00
好文推
作者: kuma0530 (Kuma)   2016-02-26 00:13:00
必須推啊!
作者: susuless (澄)   2016-02-26 00:21:00
推、謝謝用心
作者: wowqweasd (快來喵喵喵喵喵喵電感應)   2016-02-26 00:26:00
不需要回那無知的社團
作者: Bearnose (little)   2016-02-26 00:42:00
推 但他們連看都不會看有甚麼用= =
作者: ghost953 (Ghost)   2016-02-26 00:54:00
認真給推
作者: eelitee (汪)   2016-02-26 01:18:00
對白痴認真幹嘛==
作者: salida   2016-02-26 01:58:00
他們只會說正義魔人勿內射但是我覺得你這樣才是正確的,有些人真的太缺乏思考能力了
作者: deFuhrer   2016-02-26 05:56:00
監獄現狀下就有心理師 只是人數不足我個人認同你的觀點,光是只有懲罰是不行的。在心理學的研究中,有許多加害人本身也是受害者,導致他們犯罪如果一個社會的犯罪行為愈發嚴重,那應該可以表示該社會的體制和結構都有問題,非提高刑罰就能遏止犯罪發生
作者: neowu (東村誠)   2016-02-26 09:42:00
英國警察不佩戴槍隻等致命性武器,考量可能在於:被奪槍的
作者: capitalist   2016-02-26 10:14:00
勿內射到底什麼意思? 有人可以跟我解釋一下嗎
作者: Esperanza07 (書僮)   2016-02-26 10:41:00
推,那些白癡就是一群沒腦又嗜血的傢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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