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憲兵非法搜查我家並扣押東西

作者: argus0519 (尿破小便斗的神人)   2016-03-05 20:20:01
※ 引述《k9t8u5 (朝天椒好辣)》之銘言:
: 我爸爸有收藏一些白色恐怖的文獻,就在二二八前幾天憲兵來到我家搜查我們家,扣押了
: 那些文件,並且用箱形車把我爸載到偵訊室裡質問。(我爸再次改正我)
: 因為爸爸有在網路上賣普洱茶,而憲兵假冒是買家要買普洱茶跟我爸約在捷運站面交,事
: 實上他們已經鎖定賣場中的文件而不是普洱茶。
: 見面的情形我不清楚,爸爸是說對方一見面就說要來家裡搜查,有先要看搜索票,但是憲
: 兵說那種東西很簡單,要就有了,倒是如果爸爸不配合他們的話就會很難看(前面的形容
: 詞在我爸的要求下修改),所以爸爸只好被帶上車帶他們回家搜索(結果還是沒有搜索票)
: 後來到我們家他們就開始用錄影機錄影,拿了文獻。另外因為平時爸爸會帶客人回
: 來,所以我們以為他們只是有點奇怪的客人,甚至還衝進我房間拍= =後來爸爸又被載到
: 偵訊室偵訊,最後快12點才回到家(他說偵訊時以為自己永遠不能回家了)
: 後面好像國防部突然良心發現,居然又來找我爸(因為他們知道我們住哪…),說什麽我爸
: 對國家有貢獻,要給我爸15000的獎金,條件是要簽切結書
: (我爸說內容大概是之前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和非法偵訊都既往不咎的,也不要
: 告訴其他人這些事情。我爸糾正我不是羈押,只是把他載走。)
: 但我爸不肯,說要走法律途徑,他們回說我爸最後不要跟別人說這些事,也叫我最好不要
: 上ptt說這些事。
: 關於文件的部分我爸前陣子有找出當年購買的證明(截圖),但是國防部卻一直不肯還文件
: 給
: 我們,倒是一直拿現金跟切結書找我爸。
: 其實我很擔心我爸,他從那天後就一直說沒辦法好好睡覺,我更擔心的是憲兵他們已經知
: 道我們家在哪,說不定哪天我爸媽就會被自殺掉…
: 我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orz雖然有問過法律協助,他們也說我們完全站得住腳,但是這沒
: 辦法減輕我們對國防部他們的恐懼!!!!!!(而且還特地“提醒”我爸叫我不要上ptt)
: 我們到底該怎麼辦
: 更正:
: 我爸一直跟我說是二二八,後來我跟他拿證明,上面是寫白色恐怖,他說只有這些照片(
: 這些是當初購買競標拿到的證明)
: 我家真的沒有其他東西,只有這些照片,我不知道能不能當證據。當初他搜索我們家的時
: 候我們真的沒有錄影,後來有去便利商店調監視器(之後拿錢來找我爸的時候)
: http://i.imgur.com/2YjGGRC.jpg
: http://i.imgur.com/aSekkrF.jpg
: 我爸說他很肯定不是他們詐騙集團,因為後來偵訊是被帶到台北憲兵隊。
: http://i.imgur.com/UsFHieu.jpg
: 我爸說我們是被告等傳票的那一方
我憲兵忠貞736梯退伍
推文有說到憲兵能不能抓非軍職人員?
我們來看看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第 一 節 偵查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
,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
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
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
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
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
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 231-1 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
,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謝謝大家看落落長的法條
重點就是檢察官呢?
我還沒聽過沒搜索票可以這樣抓人的憲兵隊
如果是真的話,憲兵隊隊長不用幹了,一定直接拔掉
我們只能奉檢察官之命去搜索、偵查,可是我記得偵訊不在我們的職責內
(其實退伍已久,這一段沒啥印象,憲兵隊長官是有偵訊過軍職人員)
以上給各位參考
作者: leo255112 (咖啡成癮太容易)   2016-03-05 20:22:00
小弟一兵退伍 憲兵大大 >///<
作者: chris3381 (chris3381)   2016-03-05 20:25:00
感覺原原PO家就是沒什麼基本的法律常識 被兇兩句就開門沒有法官簽發搜索票本來就可以理直氣壯不讓人進去感覺被詐騙的可能性頗大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6-03-05 20:27:00
陸軍甲塞兵推
作者: BabyRismy (小米)   2016-03-05 20:28:00
反正令狀先拿出來再說
作者: JuiFu617 (小夫)   2016-03-05 20:29:00
現在如果還敢這樣,憲兵長官會拔掉一堆
作者: kamelol (kame)   2016-03-05 20:30:00
本肥龍剛學刑訴,原Po老爸是基於合法逮捕事由被帶走的嗎?看來也不是現行犯啊,搜索應該是後續的吧
作者: haohaobobo   2016-03-05 20:31:00
還記得將軍方文件上特有的浮水印加上去 倒滿專業的
作者: deutyi (IL)   2016-03-05 20:46:00
只覺得詐騙集團也很明白ptt的威能呢w. 今天又平安的渡過了,感謝鄉民們的努力
作者: ilastor1124 (樊恩)   2016-03-05 22:36:00
其實有無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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