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3101 (dce)
2016-03-15 19:17:10手機排版請見諒‼
依然是為了工作再度上來= =
我今天遞出正式的離職簽,希望我能在五月初離職,中間把我的特休休完,但是老闆堅決
不放人說最快離職日就是5/31.
但是勞基法不是規定只要預告30日就可以離職了嗎? 我可以去勞工局檢舉吧= =
我還是第一次聽到說:遞辭呈是你的權利,批不批准是我主管的權利!
那大家離職是預告好玩的喔..話都給你講就好了呀!
作者:
emma23 (happy)
2016-03-15 19:18:00管他那麼多符合勞基法就可了!!
作者:
laladeer (laladeer)
2016-03-15 19:20:00可以走啊 不需要聽他的
作者: w5569590 2016-03-15 19:25:00
不讓你走 就檢舉
作者:
drajan (EasoN)
2016-03-15 19:27:00Taiwan Rule
作者:
PPPGGG (凸( ゚∀゚)凸)
2016-03-15 19:31:00記得寄份mail cc給人資
慣老闆..我們只有告知的義務,他真的以為他有權利?
作者:
Welin (子夜二時,你做什麼)
2016-03-15 19:33:00之前老闆也這樣,還說要告大家來告。像瘋子一樣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6-03-15 19:38:00今天提滿一個月就拍拍屁股走人,記得先把你提前預告離職和每天出勤打卡的記錄都備份,免得老闆小人故意扣薪
作者:
tika (尖尖碰碰拳)
2016-03-15 19:41:00跟勞工局說吧!!!
作者:
christina (annoy!!!!!!)
2016-03-15 19:41:00其實要等老闆找到人也是妳的責任。台灣對這方面沒什麼責任感。而且很多老闆都會因為妳先跑,所以以後下份工作不會幫你講好話
作者:
ytscc (賴恩)
2016-03-15 19:44:00噓ch
作者:
lin7478 (結束就是開始)
2016-03-15 19:45:00正常阿! 我還要看到我老闆在上面寫批准,才能走! 然後是過了五個月後
作者:
changebob (changebob)
2016-03-15 19:50:00符合勞基法就行了,法條搬出來啊!!
作者:
Armour13 (鎧甲)
2016-03-15 19:51:00不然你空的缺是要叫鬼來補喔,總得給老闆一點時間找人阿
作者:
hate23 (23)
2016-03-15 19:52:00時間到就走吧,"等老闆找到人是職員的責任"這句話還滿好笑的,像我前公司主管擺爛不找人,硬拖我們不能走,這是誰要對誰負責?好笑耶
作者:
v2ssili (WTFFFFF)
2016-03-15 19:53:00沒找到人是老闆的事阿 今天提 5月初要走人 一個多月沒找到人是原po的責任喔 拜託別這麽卑微可以嗎?
作者:
hypeng (獅子雲)
2016-03-15 19:57:00不同意ch,員工依法定時間辦理交接就盡善盡美了,老闆用人/工作分配有各種考量,哪是員工能負責的..
作者:
d78922 (包皮退下)
2016-03-15 19:58:0030天找不到人,不會加錢找嗎?
作者:
mindy201 (人不負我‧我不負人)
2016-03-15 20:01:00預告一個月就是給老闆找人啊,老闆找不到人關員工什麼事,這種事還怪員工,那老闆就擺爛不找不就好了?沒那麼扯啦。
作者:
kaoru119 (我酸故我在)
2016-03-15 20:19:00這篇釣出幾個慣老闆耶XD找不到人關員工屁事,難道開公司發薪水的是員工?
作者: tw216040 (Romane) 2016-03-15 20:30:00
不然提前預告是假的哦 就是給你時間找人啊
作者:
racoon151 (壹ä¼å£¹)
2016-03-15 20:32:00沒找到人關員工什麼事,錢是公司在賺。
批不批准是你的權利,能不能讓你批准是我的本事,我們按勞基法走謝謝^.<
作者:
juspion (sillyfish04)
2016-03-15 20:32:00用力噓ch勞基法沒這樣寫
作者:
daifuku (大N)
2016-03-15 21:11:00依勞基法走
作者: WenliYang (羊蹄嘟) 2016-03-15 21:15:00
照法來走,根本不用鳥他。
作者:
l711470 (nao)
2016-03-15 22:11:00發信同時附上法律相關規定
作者:
cranial (cranial)
2016-03-15 22:21:00拿離職單就開始算時間一個月!不放人是雇主違法
公司不是我的,找不著到人關我屁事!你公司賺錢有分我一般半嗎?沒有就閉嘴放人!
作者: j1002110021 (may) 2016-03-16 00:18:00
嚇嚇你而已~推寄MAIL cc給人資有個證據可以舉證
作者: battle00860 2016-03-16 01:48:00
噓17樓ch
如果老闆算是不錯、不坑人、不會擺爛不找人補 我可以等他找到人 但反之...
作者:
CKY8864 (CH3NY0)
2016-03-16 10:35:00CH哩工三小
作者: tinroro1206 (肉) 2016-03-16 10:54:00
老闆經營公司應該就要有承擔這類風險的自覺了吧?找不到人怎麼會是員工的責任?傻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