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現行解決勞動糾紛的方法是勞動調解感到很不合理。以下是我實際走完流程的感想。
1.跑流程曠日費時
2.委員可能偏坦資方(我是沒遇到,但查資料時看到很多案例)
3.兩邊摸頭安撫法
明明完全都是資方錯,但卻不嚴厲批評資方而是兩邊摸頭安撫。合解金也是資方同意後才
決定而非實際金額。
4.資方應有的處罰
申請調解只是我花了很多時間拿到我本來就應該拿到的錢,而資分卻沒收到任何處罰 。
明明勞工局知道這件事為何不能主動開罰?
我最有意見的就是資方沒受到處罰,明明闖個紅燈開罰單效率超好,輪到勞基法卻變成都
在眼前了還視而不見。多罰幾件勞基法不是比抓闖紅燈,違停更能增加國庫收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