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與掛名的土地和學校都可以不要;但黃妻在法庭卻堅稱沒有偷吃,丈夫如果堅持離婚,
: 至少要分她8336萬元。
: 法官調查,黃妻未顧及丈夫感受,頻繁出入外師住處,確實足令配偶感覺屈辱、難堪,行
: 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朋友交往分際,破壞婚姻與夫妻信任關係,判准離婚 。
: 黃妻判分得3611萬
: 法官也發現,黃男努力工作蓄積財產,方能在婚後購置土地、股票,對家庭財產的增加,
: 貢獻較多;如以夫妻名下財產計算後差額1億餘元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判黃妻只能分得3
: 分之1,即3611萬元。
其實這個案子就是陳美鳳的男生版阿
夫妻財產差距過大時候
就是會出現這樣的狀況
案例只是凸顯出我們民法等等相關法律還有許多值得修正的地方
如此而已 拿來亂戰仇女簡直就是北七
想看看 假設我有一億元 我老婆我叫他當家管
我去偷吃 ->訴請離婚 ->我賠他5000萬元
他去偷吃 ->訴請離婚 ->免給他錢 叫他去喝西北風
怎麼看 都是有錢的一方吃香 反正賠錢了事嘛
聽起來好像不偷吃就不會有事的案例
其實內含很多不合理的壓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