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那麼多討論 發現一些人大概混淆了兩個問題
1.精神疾病病人應不應該就醫?
2.國家、縣市主管機關能不能使用公權力強制令其就醫?(搖搖哥案)
第1個問題我想毫無疑義,民眾一定也是支持有思覺障礙之人能夠就醫
也不用提法院怎麼管,因為法院的專業也不在去認定這個人是不是該就醫
問題即在於2 行政機關能不能動用強制手段使其就醫(強制送醫)
首先當然要探尋法規依據 多數的鄉民朋友應該認同我們國家是民主法治國
當行政機關要採取干預手段的時候 在本案中講白話一點就是干涉搖搖哥行動自由
一定要有法律的依據 當然是有的 在此就不贅述
然而並不是在任何情況碰到思覺障礙之人就可以把他抓起來
把他送到醫療院所去治療
在法律的規定就是有其要件 即什麼狀況下可以把他強制送醫治療
已經討論到爛了 傷害他人或自己或傷害之虞
這是法律國所必須踐行的正當法律程序
而在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所規範 行政機關行為即不適法
這不但是法律所規定 而是憲法所保障人身自由的內涵 有崇高的憲法價值
而於本案中 行政機關並沒有理由依據去認定他有傷害或傷害之虞
而在小燈泡案後多數人就會說了
在政府不介入的時候說沒有關心,在政府介入的時候又說違反人權等等 法院ooxx
這種情況就大概是把上述1跟2混淆的情況
事實丄照該法(精神衛生法)的規定
政府當然能夠介入 使其就醫
並沒有說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介入
本案的關鍵即是在 介入的手段
事實上 行政機關遇到此案 沒有跡象有傷人的事實(客觀上傷害行為)
或是傷害之虞(有傷害的可能)
所採取的手段就沒辦法那麼的直接 那麼的強烈
其實法規中即有規定協助
在這種情況之下 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很多 又沒有立即危險的危害
舉例而言 行政機關可以先通知家屬或保護人 社工等到場
經由勸說 或家屬保護人等同意使他就醫 或是他本人真摯的同意下(本案無)就醫
然而本案中 是走該法強制就醫的手段 當然法律有所規定要件
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內容 才可以走強制就醫的手段
這是民主法治國所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 在此強調
一個法治國家在做行政行為應該要遵守法律的規定 這大家都不反對吧
然而很多人就說了 都法律人在講 一個精神病患在外閒晃會沒有"之虞"?
反正有沒有之虞都任由法律人解釋 我經過就覺得很恐怖要閃遠遠的!!
既然法院認為侵害人權 那乾脆把本法刪了(隔壁某版有鄉民彭有如此主張)
首先 所為之虞 或是刑事上虞犯
仍需要有行為時有客觀事證判斷才可以 而並不是任何一個人主觀上覺得恐怖就可以
舉例來說 我們假設有名精神病患A
當您走到精神病患A旁邊 覺得他一直對你笑 你覺得心理上毛毛的 恐懼
這並不當然說明有傷害你的可能
但是假設今天A隨意罵人 或是拿起七大武器之首的好摺凳 開始亂揮 見人一樣就罵
這時就客觀可以認定他有傷害的可能
亦或是該A長期在涼亭休息 近期突然走向男女廁 蹓鳥的時候
客觀上也可能認定他會傷害到人(性交)
在上述兩種情況 報警處理 警察當然可以依照他的客觀事實 將他強制送醫
最後
法院的認定 不在認定精神病患應不應該接受治療
這不是法律的專業 也不在法律人所會去認定的範圍
本案法院去認定的 也是在說行政機關有無依照法律的要求去拘束人身自由
當行政機關沒有依照法律的要求 法院當然的認定行政機關行為不合法 應該放人
法院並沒有說 "行政機關在發覺精神病患下不能介入"
再次強調行政機關當然可以介入 只是介入的手段依情況有所不同 不能違法
或是該法有牴觸憲法之虞去聲請釋憲宣告違憲
在也就是說明法院不是在認定精神病患應不應該就醫
而是在判斷行政機關強制送精神病患就醫 有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
1精神病患應不應該就醫與2國家能不能用強制手段使精神病患就醫
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