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不好意思)
日前應徵了中原夜市裡某間新開的招牌很大的店,
應徵時店長說前三天試用期只有半薪,因為急著找工作就先接受了
本來想說只有前三天半薪還在接受範圍內,沒想到昨天上班時卻聽到一堆員工的加碼爆料
未打卡 200/筆
未交接收銀機零用金 5000/次
離職需提前15天告知,未達15日離職就領不到薪水
沒有勞保健保團保
試用期(3天)後如果決定離職,也領不到薪水
零零碎碎的扣款等(例如長時間閒置、帶寵物上班(?)、穿拖鞋)
雖然我才第一天任職,除了試用期外其他並沒有實際遇過
這樣還可以檢舉嗎?
這樣的制度真的很讓人生氣,但又怕檢舉了卻不得安寧...
另外店家似乎有把上述疑似違法的部分擬成合約,轉成正職後要簽約同意那些款項
簽約同意後就不算違法了嗎?
本來也有想過要透過網路爆料,直接把店家表明怕被告(我只是一個努力打工存錢的窮學生)
姑息養奸讓他們去壓榨下一個應徵者我又不能接受..
工作是已經打算不做了,但我應該檢舉嗎?
還是當作倒楣,趕快閃人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