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大家好,我只是個電機理工宅,對沖之鳥議題上好奇作了一些深入的了解與分析,由於本
身法律背景薄弱,如果有誤,還望各位給個建議:
先說結論(以下是我本人對沖之鳥是島的質疑):
沖之鳥不是島就是礁的情況下,如果沖之鳥是島,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21條
第2款所述“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
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Except as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3,
the territorial sea, the contiguous zone,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an island ar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to other land territory)”,
其中沖之鳥以南的KPR海域大陸架(UNCLOS第76條)國際上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
(CLCS)無法就沖之鳥是島(註1)來解釋KPR海域的大陸架而加以確定,
所以我個人認為國際法並未承認沖之鳥是島。
本文,簡單敘述聯合國中充之鳥爭議:
拜讀完了高聖惕教授關於“論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對日本提案之決定”研討會文章,
以下是我整理的內容:(如果我解讀有誤,請各位再給我建議)
2008年11月12日,日本向CLCS提出外大陸架之提案,提案當中包括太平洋中的七塊區域,
日本希望藉此提案,獲得CLCS的建議,再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 UNCLOS)第76條
第8項,來公布該國外大陸架的外部界線,因而取得法律上的合法性 及確定性(final
and binding)。在這七塊海域當中,有有三塊係與沖之鳥所畫出的200海浬圓周相鄰,分
別是沖之鳥以北的SKB海域、沖之鳥以東的MIT海域,以及沖之鳥以南的KPR海域。
為了阻止CLCS對於日本提案的審議工作,中國以及韓國政府隨即依據CLCS的議事規則(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LCS,簡稱ROP)向聯合國提出反對性的外交照會。在2009
年照會中,中國考慮到沖之鳥的自然狀況,援引UNCLOS第121條第3款,主張沖之鳥礁在法
律上不能產生 EEZ 及大陸礁層。
在2011年8月,當CLCS舉行第28屆會議時,中國政府提出一項外交照會,提出以下論點,
來強調CLCS所不能做的事情。
“作為由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水文學方面的專家組成的機構,委員會應避免其工作影
響包括第121條在內的《公約》有關條款的解釋和適用。《公約》第121條第3款的適用,
涉及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國際海底區域的範圍,涉及國際社會共同利益,是具
有普遍性的重要法律問題。依沖之鳥礁主張大陸架將嚴重侵蝕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
”的國際海底區域。在沖之鳥礁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確認定之前,如果委員會就日本畫界案
涉及沖之鳥礁部分提出建議,認可依沖之鳥礁主張外大陸架,將對維護公正合理的國際海
洋秩序帶來不利影響。”
備註:《公約》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其中第121條是島嶼制度。
而聯合國大陸礁層界線委員會(CLCS)是由UNCLOS第76條(大陸架)第8款成立,只
能用來建議、解釋200海浬外大陸架界限的情報。但CLCS執權範圍不能解釋UNCLOS
第121條,只能引用。
(註1)2012年4月,CLCS召開第29屆會議,“委員會(CLCS)考量:委員會不能對於KPR海域
採取任何行為,直到相關照會所指出的事宜遭到解決之後(The Commission considered
that it would not be in a position to take action on the parts of the
recommendations relating to the Southern Kyushu-Palau Ridge Region until such
time as the matters referred to in the communications referred to above had
been resolved.)”。
備註:而照會就是上述中、韓向聯合國提出反對性的外交照會,以UNCLOS第121條第3款,
主張沖之鳥礁在法律上不能產生 EEZ及大陸礁層。
文章針對“日本政府CLCS在29屆會議後主張CLCS認可沖之鳥是島的正確性” 從日本提出
的執行摘要中也進一步提出質疑:
“6.2. …The continental margin in this region [MIT] comprises the
Izu-Ogasawara and Mariana Arcs(伊豆-小笠原島弧) and adjacent submarine
highs, which together form a natural prolongation of Japan’s land mass on
the Arc represented by islands such as Minami-Io To Island(南硫黃島).”(日本執
行摘要-第6.2點p.12)
https://imgur.com/aT9zOyS
“6.7. …The continental margin in this region [SKB] consists of two parts.
The eastern part comprises the Izu-Ogasawara Arc, which forms a natural
prolongation of Japan’s land mass on the Arc represented by islands such
Tori Shima Island. The western part comprises the Kyushu-Palau, Daito and
Oki-Daito Ridges, which together form a natural prolongation of Japan’s land
mass on the Ridges represented by islands such Kita-Daito Shima Island,
OkiDaito Shima Island and Oki-no-Tori Shima Island.”(日本執行摘要-第6.2點p.22)
https://imgur.com/7BP5pjx
(1) 就第6.2點MIT海域而言,主張其為日本的外大陸架的理由,根本不是因為沖之鳥
(Oki-no-Tori Shima) (研討會文章33點)
(2) 其中第6.7點SKB海域而言,主張其為日本的外大陸架的理由當中,沖之鳥礁只是一小
部分。而CLCS對於日本提案的建議書的摘要,重點極為簡單,SKB海域成立的理由,是基
於該海域作為日本本土的四國(Shikoku)及本州(Honshu)兩個大島的自然延伸部分,
而非沖之鳥礁的自然延伸部分。(研討會文章36點有進一步說明)
最簡單的重點就是:
國際上如果承認沖之鳥是島,那CLCS為何不以沖之鳥為島情況下承認KPR海域作為日本外
大陸架的合法性?
國際上如果承認沖之鳥是島,那CLCS為何不以沖之鳥為島情況下承認KPR海域作為日
本外大陸架的合法性?
國際上如果承認沖之鳥是島,那CLCS為何不以沖之鳥為島情況下承認KPR海域作
為日本外大陸架的合法性?
最後,我個人認為國際法上並未承認沖之鳥是島,
此前提下,日本也不該享有200浬的排他性經濟海域。
更無權在海上扣押台船
高聖惕教授研討會文章:http://goo.gl/JPfXO4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文):http://goo.gl/eSvQte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原文):http://goo.gl/i9B3c9
日本執行摘要(原文):http://goo.gl/5GlwEL
研討會文章中提到CLCS對於日本提案的建議書摘要:http://goo.gl/jzKYP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