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stc25 (bifa)
2016-05-12 00:17:57以目前的法律條文來看
死刑犯並沒有明定執行死刑的期間
固然沒有執行程序的問題
但如果今天伏法的不是鄭捷
而是其他有爭議的死刑犯呢?
難道就可以因法務部長的死刑執行令
連讓他們提起非常上訴的機會都沒有?
三審定讞的結果難道就沒有可議空間嗎?
所有的判決都是以現有的證據去做判斷
但難保不會出現其他的證據而至結果翻盤
不是嗎?
是!我不否認在鄭捷的案子上沒有這個困擾
鄭捷是以現行犯逮捕的
但那些不是以現行犯逮捕而被判死刑的
是否也不能讓他們有上訴的期間
法律有通用性
討論的重點不是"鄭捷"定讞到伏法的時間過短
而是如果這套用在每個人身上是否合理
以後是否要修訂法條
使定讞到執行的期間有所依據
不能因為鄭捷該死
就不讓其他有可能誤判的死刑犯有上訴的機會
冤案一直都有
作者: deepkh (科科將) 2016-05-12 00:22:00
幫補60~90天 純噓證據確鑿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2 00:24:00所以提起非常上訴就不會有冤獄?非常上訴又定讞那要不要執行?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2 00:25:00你可以跟你那區的立委提修法啊
作者:
miney (午夜之子)
2016-05-12 00:27:00沒制度化全憑法務部長決定,這真的要不得!我不信任個人...
這只是把球丟給檢察總長決定而已啊 他不提非常上訴又能怎樣? 難道律師自己提嗎?
作者: deepkh (科科將) 2016-05-12 00:29:00
至少有個等待期吧 反正證據確鑿不是嗎?
作者:
gps0110 (堅強善變的人們)
2016-05-12 00:31:0019天不夠,那60天就夠?可能有人覺得10年都不夠
你腦補那41個死刑犯誤判 令人覺得可笑現在大家無限上綱 覺得會有誤判 都不准死刑 都要再審
作者:
lail (古道照顏色)
2016-05-12 00:36:00果然被噓了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2 00:44:00一定有人看不懂你說的。
有冤錯可能的就先不執行,像鄭捷這個案子講白的就只是在爭執刑度而已,這本來就不是上訴理由了,偏偏要混在一起講,到底在幹嘛....
作者: ghjrgrgr (Alan Huang) 2016-05-12 00:54:00
要我繳的稅金多養這種確定的廢物一天?
所以只槍決鄭捷一個,現行犯,無爭議,其他人很多都放很久了,你沒看三立嗎?有判16年未執行的邱和順,但三立說他該先執行,但這案子有爭議,因他有冤獄可能,所以未被執行所以我對三立用邱和順指責法務部優先執行鄭捷,我不能認同,邱和順案被刑求機率很高,人權歷史也正在救援他,所以不被執行是正確的更正上面,是人權律師所以你擔心太多了,現在的臺灣不可能執行有冤獄可能的案件,鄭性澤也被救援了,不是嗎?
作者:
lail (古道照顏色)
2016-05-12 01:39:00那個好奇一問,去年執行杜氏兄弟的案子到底有無爭議?法務部說證據都經過檢視,但救援方說有爭議,有高手可以解惑嗎?謝謝
作者: banbanmeow (banbanmeow) 2016-05-12 01:48:00
推
非常上訴、再審跟釋憲的要件,鄭捷都不適用、提了也不會過的。可以立法的那些人每個禮拜兩天也沒有好好開會都在打架互罵吵新聞
杜氏兄弟的案子因為案發地點還有證人、證物都在國外,我國法院從來也沒有親自問過證人,中共也沒有把證物移送到我國來,所以當然是有爭議的,事實上他們也有過一次無罪判決(我記得是在地院),所以那個案子中,法務部只敢講經過檢視,但事實上那個做法不合乎我國的證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