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旅行是不是毀掉友情最快的途徑(文長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6-05-13 09:27:42
不講道義只說法律 大多數人都錯了
A將防水袋無償借予F是使用借貸
A確信防水袋沒有進水之餘自己有測試過
所以A沒有過失責任
再來防水袋的商品瑕疵擔保責任是屬於商家
A由於是無償借予F故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除非一開始就知道且故意不告知有瑕疵
A才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A在法律上一毛錢都不用出
ps:使用借貸 民法Ꜵ64
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無償於使用後返回其物之契約
使用借貸要物性:雖不移轉使用物所有權,但需借用物交付後始生效力
故:不管當事人怎麼講,誰借誰東西是以”交付”為要件
作者: ioci (芋頭化了不要撈)   2016-05-13 09:38:00
商品不是F買的 論所有權責任歸屬是A
作者: zxnstu (江)   2016-05-13 09:38:00
就不要他們真的鬧上法院- -
作者: NaaL (Skyline)   2016-05-13 09:40:00
到底A有沒有開口跟F借手機??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6-05-13 09:41:00
所有權是A但借給F,民法上叫使用借貸
作者: fang666 (大海中的淚眼魚)   2016-05-13 09:41:00
是啊!你要講法律,那是不是也可以說A要負向F借手機的完全責任
作者: JayceLai (深紅)   2016-05-13 09:41:00
我覺得A把事情導向為F跟他借防水袋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6-05-13 09:45:00
手機在F手上使用叫A跟她借手機?F只是先告狀的人去Google”使用借貸”誰借誰東西的法律事實很明顯
作者: ioci (芋頭化了不要撈)   2016-05-13 09:50:00
借的就A 到底他為什麼不用負責 http://i.imgur.com/YjTwuLD.jpg還是補噓 我不認同這篇的看法
作者: bigmod (進台北市要護照!)   2016-05-13 09:52:00
推這篇,如果下水前A的防水袋是沒問題的,下水後因F使用錯誤或意外撞擊等,讓防水袋失去防水功能,還能請求F陪償防水袋
作者: lun0214 (lun)   2016-05-13 09:57:00
不論當初是誰開口「借」事實就是在海中使用手機的是F
作者: NaaL (Skyline)   2016-05-13 10:00:00
如果F是在A的要求+保證使用防水袋安全無虞的前提下才答應在水中使用手機??
作者: bigmod (進台北市要護照!)   2016-05-13 10:01:00
的確A有實際使用過沒問題啊!這不能究責A
作者: luvdirk (青綠)   2016-05-13 10:49:00
我也贊成這篇,但如果是好友我會出
作者: Mk56 (魔導肥宅王)   2016-05-13 11:02:00
推這篇 但人情上至少幫忙出個3成吧
作者: ywlocw (wen)   2016-05-13 11:14:00
長知識推
作者: sucl18   2016-05-13 11:18:00
如果a的敘述過程屬實 確實是乾他屁事
作者: a0652qj (小布)   2016-05-13 11:44:00
推 b大解釋 誰知道f有沒有把防水袋弄壞不過人情上出一點比較和平 要爭一口氣當然一毛都不付
作者: baby0426 (小豬)   2016-05-13 11:50:00
原文是A向F借手機說要幫大家拍照,「借」這個動作不用負責?不懂...不借的話,F的手機根本不會下水不是嘛補噓..不認同,現在借東西都不用負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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