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vezda (star)
2016-06-13 18:53:11美國的反墮胎派(Pro-Life)基本上是有宗教保守勢力撐腰
不過那篇報導的受訪者在質疑醫師墮胎是為了賺錢的同時
果然完全沒提到Pro-Life也會作一些可怕的事
最基本的是到診所去騷擾病人 發傳單 呼口號之類
有的也會丟炸彈攻擊
最極端的大概就是謀殺婦產科醫師
wiki洋洋灑灑一大串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nti-abortion_violence
導致近年美國提供節育服務的診所不斷減少
但是還是有相當多的婦女有節育需求
這些診所不是只有做墮胎手術而已 也包括提供事前事後避孕藥物
結果害那些被強暴的 貧窮養不起小孩的女性
在取得醫療資源上更加困難了 對他們的人生影響甚大
唉
以上有點離題
個人非常不屑那種恐嚇式的性教育
光是放那種墮胎影片沒什麼用 好好教導安全性行為才是比較實在的作法
可惜台灣一堆恐龍家長以為小孩不用教 只要滿18歲就自動懂了
從小接觸周遭各種錯誤百出的性相關資訊
導致不少大人性知識根本也不及格
總之 回文是為了補充一下關於墮胎時限的正確資訊
以下舊文重貼
在台灣 依法來說 可以人工流產的情形請參考 優生保健法 第九條
一般來說 "非醫療原因"的人工流產都是用 第六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1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
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
但關於墮胎時限的規定是寫在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2
第 15 條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
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順便提醒一下 還有條文是避免利用人工流產做性別篩選
第 13-1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
活者,不得以胎兒性別差異作為認定理由。
給直接END的人:
1. 原則上24週內都可以。如果超過這個時間,除非有醫療上的考量,否則違法。
2. 12週以內可在一般醫療院所直接處理,超過12週必須到醫院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