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
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
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
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
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
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以上摘自
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文。
首先要說明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490號解釋文作出的時間點是在《替代
役實施條例》立法之前,所以大法官們在作出有關兵役制度的解釋文當時
,台灣並沒有替代役制度,因此考量到「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
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認為《兵役法》第 1條:「中華民國
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規定係基於立法政策之考量而沒有違憲。
但台灣開始實施替代役制度之後,我認為《兵役法》第 1條違反了中
華民國憲法第 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
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裡的男女平等原則。因為不論男女生理上之差
異,女性是可以勝任某些社會服務性質之類的替代役。所以我認為無論男
女都有服兵役之義務。
這就是我的論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