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
吃犬貓恐有罪 《動保法》草案最重擬罰25萬
新聞內容: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條文除了將購買、食用或
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納入規範外,也加重相關刑責。今有立委痛批,
砍死籠子內的狗,毀損籠子最重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虐殺貓犬最重僅有1年以下有期
徒刑,不符合比例原則。
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之《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27條修正草案,其中第12條除了舊
法規定不得宰殺犬貓、販售其屠體外,購買、食用及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其成分之食
品也一併納管,最重可處新台幣25萬元,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根據動保志工統計,2008年至2016年4月,虐待動物的案件僅68件,全部刑期合計僅21.41
個月,每件判決幾乎都以最低法定刑度量刑。
立委高志鵬表示,動物之生命不是物品,逝去就無法回復,所以為什麼要提倡修法,但現
在看起來,動物生命比物品還不如,《刑法》的毀損罪僅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常常
輕判,例如大橘子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最後判決下來只要繳交罰金而已。
高志鵬說,去年彰化一起毒狗案,嫌犯毒死7隻狗,最後只判拘役40天,併科罰金12萬;
另一起花蓮刺狗案,造成1隻犬隻死亡,但嫌疑人卻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會造成這樣的情況就是代表沒有進一步區別任何的凌虐行為,造成輕重失衡。
為此,立委提出之修正草案將虐待動物之刑責依不同虐待行為區分,其中虐待動物致死或
造成其傷害、殘缺等可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
下罰金,有別於過去所有虐待動物之行為僅以《動保法》25條為依據,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蔡孟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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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60623/892351
心得:
前面再談動物應屬生命還是財產,最主要是受此修法影響
到底為什麼貓狗在法律上的位階可以高過雞豬羊牛呢?
又為什麼在這次如果修法通過 甚至在某方面來說已經超越人的位階了
此次修法如果通過 要被公開姓名、照片
連性侵犯要公告姓名都辦不到
可是貓狗可以被公告姓名、照片?
我是不吃貓狗的人 但是我釐不清到底為什麼不能吃貓狗?
如果貓狗可食 且有足夠的人去食用
那麼不就也算是解決了浪貓浪狗的問題了?
我真心發問 真心求解
1.為什麼貓狗在法律上可以有獨特位階高過豬羊牛
2.為什麼可以公告姓名、照片
3.為什麼不能夠食用貓狗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