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覺得墮胎議題上要爭人權
: 也是爭孩子的人權
: 我真的不知道各位在崩潰三小 謝謝各位
第一點 台灣目前沒有完全禁止墮胎 其實優生保健法 就非常放寬女性墮胎的條件了
第二點 很多人討論重點都擺錯了 一直在討論 墮胎配偶同意權的問題
今天這問題有兩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 有了小孩 不想要小孩 但也不想給配偶知道
第二個層次是 有了小孩 不想要小孩 配偶也知道 但配偶不同意的時候要怎麼處理
本案發生明明就是第一個層次的問題 很多人就拿第二層次來護航 實在很搞笑
在討論身體自主權的時候 也要顧及婚姻本質的問題
假如你今天未婚懷孕 不想要小孩 請問會有要告知或得另一半同意的問題嗎
當然沒有 假如你跟授精者 沒有婚姻關係情況下 那的確就是身體自主權的行使
但是因為你今天是已婚狀態,你懷孕想要墮胎 要告知配偶 應該只是基本的吧
不然結婚幹嘛?! 而且這也是法律的規定
優先保健法第11條第2項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
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該討論的應該是 假如你想墮胎 但配偶不同意的時候 法律上要怎麼處理
http://tinyurl.com/zjdl3zn 這篇文章有詳細的討論
重點就是 你要墮胎的理由是什麼?!
優生保健法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
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講如果是因為前五款的理由 老婆想墮胎 基本上都可以不經配偶同意的
但是第六款 也就是最常使用的概括條款 "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
這件事情法律就規定"應"得配偶同意。
所以最極端的情況就是,假如老婆覺得生這小孩會影響其心理健康跟家庭生活,
但老公覺得不會,所以不願意同意老婆進行人工流產,這時候法律有沒有處理的機制。
依法律上 目前的處理的方式 就是只有訴請離婚 但是訴訟過程冗長 可能判決結束
的時候 小孩就已經出生了
所以依目前現行法律來講,比較偏向保護配偶權胎兒的權利大於對女性身體自主權,
不過我覺得這樣的立法選擇是沒什麼問題的,可以檢討的是
假如夫妻在懷孕後因為家庭不睦 以致任一方認為要中止懷孕進行人工流產時
到底有沒有其他救濟手段,這個是值得討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