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百貨公司工作,其實主管都會告訴我們,如果有拾獲任何物品,一定要儘速拿至服務台。
一來是因為服務台會將收到的拾獲物登記管理
二來是因為很多客人若有遺失物品,也會先請他們去服務台詢問
三來,其實撿到拾獲物在自己的身邊愈久、自己的責任愈大
而弟弟的責任在於,撿到雨傘時沒有第一時間拿去服務台。
但是,責任最大的還是失主本身
因為在百貨公司這樣公共的場合沒有人有義務要幫他保管他自己的東西
自己的東西自己保管。
所以,他沒有權利要求公司、甚至是工讀生要賠償他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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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處理過一件客訴,客訴的原因是
客人說他在買了A專櫃的商品後,就到B專櫃繼續逛
在試用B專櫃的商品時,把A商品放在該櫃櫃上,但一轉眼後,A商品卻不見了
因此要求我們公司要賠償他的損失,否則要把這件事鬧上媒體版面
但這件事情,我們也委婉的跟該客人表示:
因為百貨商場屬於公共空間,自己購買的商品應該由自己保管、專櫃人員並無保管責任。
雖然這之間有些波折,但最後還是結掉這件客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