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請釋示板規之檢舉須知部分疑義

作者: moriyako (何妨吟嘯且徐行)   2016-08-04 21:01:46
板規之檢舉須知
來信檢舉需在三十日內文章,逾期不受理,但可作為期限內檢舉之相關證據,檢舉時以
私信告知板主,須符合檢舉格式。
如有特殊狀況亦可通融(由板主視情況認定)
請問所謂可通融之「特殊狀況」為何?
由板主視情況認定,是由單一板主即可認定?或需取得多數板主共識?
作者: dine123 (dine123)   2016-08-04 21:04:00
有一個叫我問桶我的版主 桶我的鳥都不鳥我 我還引經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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