洨弟妹帶大家看一則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啾咪~
102年台上字1310號刑事判決節錄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係為保護性自主權法益而設,性交必須絕對「
尊重他方之意願」,除出於所列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手段外,尚包含其他方式
,祇要違背他人之意願,罪即成立。而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
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
定權者,即足當之。至於雙方是否關係親密、曾否發生性交接觸,或被害人於遭受侵害時
曾否喊叫、以肢體抗拒,或其身體有否受傷、衣物是否遭撕毀等均非所問。
回到本案事實
督到一半,對方不給督,你不停督
有罪。
穴穴各位。
※ 引述《moriyako (何妨吟嘯且徐行)》之銘言:
: 請問某對男女原先為合意性交,且已有性器接合之事實,
: 但在翻雲覆雨過程當中,女方突然因情緒激動,
: 而失控大喊「拎鄒罵不爽幹了」數次,
: 但男方聽聞後,未立即停止,仍持續進行性交行為,
: 請教各位法律專家
: 這樣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相關之罪嗎?
: 個人覺得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
: 男孩女孩都應該好好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