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幾個人進了廁所要幹什麼都是他們自己的事,要是懷疑有非法情事找工作人員敲門講話就是了,硬要闖入私人空間是腦子哪裡有問題?
就算原PO跟男友在裡面開幹好了,請問她是在大庭廣眾之下公然行事嗎?她有在那位媽媽面前做出任何踰矩行為嗎?她沒有鎖門嗎?再說隔著一道門自己隨便懷疑別人在裡面做壞事,跟有罪推定有九成相似,一堆腦殘推文怎麼不趕快去懷疑一下你爸你媽你哥你妹躲在廁所吸毒,我看命中率大概有八點七成。
還有人噓文說要坐等原PO自刪,我是建議不要啦,一篇文釣出一堆邏輯不清楚的道德魔人,難能可貴呀。
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