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大法官確實在釋字490號針對女性是否亦應服兵役做出解釋
以下釋字原文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
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
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
、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上開條文,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
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
宗教之效果。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
,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
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大體的意思是因為男生跟女生生理構造不一樣啦
所以女生不適合當兵,立法者做這樣的裁量是可以的
乍看之下好像滿有道理的
但這是否也是種性別刻板印象抑或是一種歧視呢?
適不適合當兵應該是建立在生理上,應該參酌各人因素不同
而不是一概以性別作為區分
如果說女性真的不適合當兵好了
那為什麼軍校會收女生 志願役女生也可以簽下去呢?
再加上現在也會做體檢啊
若真的身體不適合自然可以因為體檢而篩除
最後 我覺得最讓大法官站不住腳的理由在於
現今有個 替代役制度
依各位在場優秀先進的知識水平 應該也知道
有許多替代役的工作不外乎跑跑公文 協助處理政府機關行政事務
若要以生理上的差異
作為認定只有男生要當兵的依據
我想怎麼樣平等原則都審不過吧
也是因為這樣
我認為提案者才會認為只有男生要多浪費些時間是不公平的
以上淺見 謝謝大家
雖說如此
我也是不希望女生要當兵啦
如果以後生女兒看到她要當兵一定會很心疼Q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