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從法理情中的法,來討論兩性兵役

作者: someLetters (GG)   2016-09-20 11:21:33
這篇單純從法理情中的「法」來做論述
所以當兵是屎缺這種情,請先忽視
前言:
什麼是平權運動呢
以我個人認知,是在權利上,兩性之間的權利都是相同的
例如民主社會中,身為人基本的自由權、投票權……等。
所以追求平權,也就是需將權利 達到相同
那反過來看義務
當權利相同,而義務不相同時,這樣是否有符合平權運動的精神呢?
所以我個人見解,若要追求平權,權利、義務同樣都是必須同時爭取的
正文:
那目前我們直接從為何需要當兵
我直接從法的層面看,最基本的,憲法三義務之一:兵役
以憲法來說
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這個部分代表著,只要是身為國民,即有服兵役的義務
而釋字490號,則解釋為何只有男性要當兵、女性不用
而在釋字490號中,「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
色之不同」,是這句話,解釋了為何女性不用當兵
而釋字490號也說到了,「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
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
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
禁役。
所以總結來看,哪些人不用當兵呢?
男子(畸形、殘廢、箇疾、禁役、超過45歲)、女性
有些人認為這樣的劃分,是將女性看做就是等同於上述的男性,算是一種歧視
有些人認為 是當年的大法官 依照當時男女中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生理差異,來劃分
的,而非歧視
但這個問題就是,在現今推行兩性平權的理念,男女社會生活功能角色、是否差異還這麼
大呢?
所以釋字490號,到底是不是歧視、符不符合目前社會現況
提釋憲是必須做的事情
 ̄ ̄
那現在跳過釋字490號,我們先假設目前沒有釋字490號
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那身為國民的女性,是否該依照憲法,服從兵役之義務呢
我個人當然是希望能夠 推行「依照個人意願,決定是否從軍」的募兵制
但是在募兵制被擋下來三次後,看起來募兵制的推行是有一個難度的
那若是募兵制推行不動,是否該先遵行當前的徵兵制呢
若是不願服從,請連署修憲,更改為女性不用當兵或是募兵制
總結:
平權運動,當權利平等,義務不平等,算是平權?
以憲法定義來說,身為國民即有服從義務的必須
作者: goipait (GoGo)   2016-09-20 11:22:00
男性身高157以下的也不用當兵,真可惡
作者: CocoCniuotu (汞永璋昊)   2016-09-20 11:23:00
人+4 這裡變成平均一個禮拜兩篇兵役文啊
作者: su4vu6   2016-09-20 11:24:00
是情理法不是法理情 順序反了
作者: CocoCniuotu (汞永璋昊)   2016-09-20 11:24:00
PTT為全台兵役平等法連署之最大廣告台,免費廣告GOGO
作者: simdavid (涼小麵)   2016-09-20 11:32:00
若P則Q的邏輯你要不要先重新溫習過再來發文?
作者: faiwen5566 (優文56)   2016-09-20 11:42:00
事實上就是有釋字阿 你又要假定沒有然後討論...這討論有意義嗎
作者: skytowerlll (東尼)   2016-09-20 11:47:00
釋字是這樣,合乎你的利益就覺得有道理,不合乎利益就覺得沒道理. 否則,N年前的法律以現在眼光來看,許多是對女性不公平的. 難不成你也跳出來說實際上就有法律?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6-09-20 11:51:00
...完全反了 是國家不要女性當義務兵要徵女兵完全合法 問題是國防部要不要
作者: guitar0225 (ibee(艾比))   2016-09-20 13:30:00
有人還覺得希特勒屠殺猶太人也是依法行政所以沒錯嗎?
作者: m82 (消脂努力中)   2016-09-20 15:01:00
某學姐的意見是當兵是男性自己受壓迫,應該男性自己爭取:)女性沒有義務幫男性爭取募兵制
作者: happyclown (happyclown)   2016-09-20 18:23:00
齊頭式的平等就是真平等嗎?
作者: hedgehong (hedgehog)   2016-09-20 21:10:00
男女森都當兵就是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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