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讓我想起前公司的故事
公司當年號稱有購置文具讓員工使用
偏偏我們翻箱倒櫃還是找不到
因此我們向老闆提出購買的請求(大概不到一千元)
大家連個立可白都沒有,客戶來也沒筆簽名,買些放公司不為過吧?
豈料老闆勃然大怒,說什麼前員工買了六千元文具要我們去找出來。
(註:前員工們集體離職,我們全公司找遍還是沒有)
後來,提出買文具的員工發下要離職的宏願,而她事後處理完專案(一兩個月後)也真的離
職了。
她說:老娘在這邊加班賣命,你連個立可白都不讓我買,我不走嗎!?
離職原因:立可白(?)
公司該不該準備文具是一回事,但如果連小地方都要坑你的公司,真的該留嗎?我覺得這
才是重點
(別說為了立可白走很草莓,這可怕的前公司國立研究所畢業才給22k,一週有時候上班到
七天,朝九晚九,難怪勞工局都有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