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這樣對付「奧客」過份嗎?

作者: emulate (I aspire to be superb !)   2016-10-14 17:22:45
※ 引述《emulate (I aspire to be superb !)》之銘言:
: 我哥他們家是經營小吃店的
: 他剛剛跟我說他們昨天碰到「奧客」
: 我就問:哪裡奧?
: 我哥說:帶外食又不把垃圾帶走,叫他帶走
: 又不理人!
: 我問:然後呢?你店內有張貼禁帶外食的公告嗎?
: 我哥說:不用那樣麻煩啦!
: 我問:所以呢?所以你們有怎樣嗎?
: 我哥說他從店內跟客人到外面一直要求他把垃圾帶走,然後客人不甩他
: 他就叫剛好人在路口的員工過來處理
: 那員工一過來就打了那奧客頭一下,然後就
: 拉住那奧客的手要把他拖行回店內把他帶進
: 店內的「外食」垃圾帶走
: 我問我哥說:那樣不好吧!你不怕被路人錄影
: 被潑到爆料公社嗎?
: 我哥是說:一開始有好聲好氣的說
: 但軟的不行,就來硬的,所以員工才會強拉
: 那客人的手要他進去把垃圾清乾淨
: 我問:那最後呢?
: 我哥說最後那人報警然後說要告他跟店內員工
: 強制罪跟傷害,說他的頭跟手都被他們弄傷
: 我問:那整起事件有什麼不利於你們的嗎?
: 我哥是說店內員工當下沒有承認動手打人
: 畢竟也是沒人看到,只承認說有拉人的動作
: 然後客人就去驗傷了
: 我是跟我哥說沒證據法院也不會理會
: 但要他們店最近低調點
: 因為可能會有人去找他們麻煩
: 我哥是覺得奧客就是欠教訓
: 反正員工打人沒被看見,動手拉人是要叫
: 那奧客自己把垃圾帶走
: 應該不至於犯法
: 是說要等法院認證奧客活該
: 但是...
: 就是這個但是
: 法官會認為那客人是奧客嗎?
: 在店內消費帶外食又不把垃圾帶走
: 這樣夠奧嗎?
: 會不會最後結果出來是我哥他們被起訴啊?
: 可是叫那客人把垃圾帶走這樣也不對?
: 如果你們開店做生意,碰到這種人
: 有機率開扁嗎?
: 還是就算了,舉手之勞的把客人帶進去的外食
: 垃圾也清乾淨?
: 女孩們你們有什麼想法呢?
看大家的推文好像是偏向我哥店的店員動手
打人比較不對
而且店內也沒張貼禁帶外食的公告
客人進店又有花錢消費點餐
所以其實客人把自己帶的外食垃圾留下來
不帶走不算奧客?
不過既然事情都發生了重點是處理方式
剛剛跟哥哥問這件事的後續
那客人去驗傷了也驗出傷來了
就傷害部分好像是沒人看到員工動手打頭
當然我哥也會說沒注意到
那有關於動手拉人跟強制罪的問題
查了一下
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是:
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使人行使無義務之事或
妨害人行使權利
但客人吃完外食有義務帶走垃圾
卻不帶走
那店內員工不讓他離開拉他的手回店內把
垃圾帶走應該是要他行使他自己的義務把
這樣還有強制罪的問題嗎?
萬一客人告不成反告他亂告跟傷害偽證
會太不厚道嗎?
還是叫客人道歉,然後也叫店內員工道歉?
作者: jauyuu (啾)   2016-10-14 17:25:00
要不要 po生活法律版?lifelaw
作者: jeff0811 (jeff)   2016-10-14 17:26:00
去找律師咨詢吧
作者: willow   2016-10-14 17:26:00
你們要告就告,來問厚不厚道幹嘛…
作者: jauyuu (啾)   2016-10-14 17:27:00
更正: pttlifelaw
作者: jeff0811 (jeff)   2016-10-14 17:27:00
是說整篇文看下來明顯逆風....
作者: curryhats (咖哩帽)   2016-10-14 17:27:00
哪家店阿...要避免一下
作者: jeff0811 (jeff)   2016-10-14 17:28:00
想幫你說話都找不到立足點說....
作者: yn6017347255 (青蛙人)   2016-10-14 17:29:00
不管怎樣動手就是不對而且為啥一開始就請他不要帶外食來吃
作者: h333 (h333)   2016-10-14 17:31:00
不是對方告不成就會成立誣告,誣告罪成立很嚴苛......他垃圾遺留,跟員工拉他的手,是兩回事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6-10-14 17:33:00
會怕哦?等被告再說啦
作者: donnaliu (MISS LIU)   2016-10-14 17:34:00
你快說你哥開什麼店,我會避開這家店的
作者: andymanX (突然想起你)   2016-10-14 17:34:00
客人不好 可是你們動手這個也很野蠻 所以你們討不到便宜
作者: iamdead5566 (我死了五六)   2016-10-14 17:35:00
算奧客 然後? 法律有規定他一定要帶走垃圾 又有賦予你權力可以強制他回來收?另外誣告不是這樣用的
作者: js0233 (鬆餅小姐)   2016-10-14 17:37:00
其實像是觀光地區這種奧客最可怕,ㄧ來就佔了7-8人的座位,結果只點一點點東西,然後吃外面買來的..
作者: ppc ( )   2016-10-14 17:38:00
法院見阿 跟鄉民說有屁用?
作者: poeoe   2016-10-14 17:39:00
看到有打說沒打 小心偽證啊
作者: js0233 (鬆餅小姐)   2016-10-14 17:40:00
朋友開餐廳有貼公告,但是偶爾遇到勸說無效的文盲還是會收啦...像之前網友講的開店還是已和為貴..只是真的會蠻賭爛的
作者: blueberrypie (我愛櫻桃派)   2016-10-14 17:40:00
這家店是黑道吧,拜託告訴我在哪裡跟做甚麼,我絕對不去而且有沒有義務不是你們自己說了算啊,就算有丟垃圾的義務不代表有強制拉他回店內的義務
作者: MaryJanexx (Mary Jane Holland.)   2016-10-14 17:42:00
流氓喔==
作者: AppleAlice   2016-10-14 17:46:00
誣告和偽證不是這樣用的&你哥那到底店名叫啥快公布啊
作者: changes (祈雨舞)   2016-10-14 17:55:00
並沒有帶走的義務吧 依據呢?強拉回店裡 該店有符合法律自力救濟的要件嗎? 我認為是沒
作者: masu1212 (老子)   2016-10-14 17:58:00
低級釣餌
作者: lowvision (低視力)   2016-10-14 18:07:00
是奧客,但你不能打人。奧客無法可管,但你動手打人....嘖嘖
作者: Mues (Mu)   2016-10-14 18:14:00
什麼義務啊 你在幻想什麼 那叫公德心繳稅是義務,聽起來只是吃完東西,外帶的飲料沒帶走這種
作者: betty0824 (betty)   2016-10-14 18:20:00
好可怕的店 可以跟我說是哪間嗎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6-10-14 18:24:00
「客人吃完外食有義務帶走垃圾」,並沒有喔~結論:強制罪成立
作者: naoko10078 (飛廉)   2016-10-14 18:30:00
噓文的小心釣魚 http://0rz.tw/FpxqG po文帳號在分身查的到
作者: piggymelon (zugua)   2016-10-14 18:32:00
會打人的店…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6-10-14 18:33:00
不是分身都會被刪帳號嗎?怎麼還留著啊?
作者: rudy30832   2016-10-14 18:45:00
不認同貴店的做法:)
作者: moon0430 (月兒彎彎)   2016-10-14 18:56:00
釣魚。。
作者: firefoxriko (自由主義者的忠心測試)   2016-10-14 19:03:00
打人沒被看到,沒事兒沒事兒。
作者: ptckimo (ptckimo)   2016-10-14 19:05:00
義務?哪條法律規定的?
作者: realnofish (真的沒有魚)   2016-10-14 19:15:00
求店名,想避開這種會打人的店家
作者: ety16897   2016-10-14 19:20:00
看了補充覺得雷店無誤,求店名!
作者: yc11 (不是我!!)   2016-10-14 19:21:00
覺得你哥錯,客人哪奧了,又不是沒消費
作者: kevin820308 (fdsfssdas)   2016-10-14 19:35:00
再演啊 大家小心
作者: aceone   2016-10-14 19:36:00
打人就很扯了還不覺得有錯...
作者: Mk56 (魔導肥宅王)   2016-10-14 19:49:00
噁心
作者: emulate (I aspire to be superb !)   2016-10-14 20:29:00
我也不知道我哥他店家怎會有那種人,我會建議哥哥開除那有問題的人
作者: AppleAlice   2016-10-14 20:32:00
你哥不是覺得人家欠教訓?? 現在要全推給員工喔??
作者: a22732 (ψ(‵▽′)ψ)   2016-10-14 20:39:00
不是你哥叫店員處理一下的嗎?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16-10-14 21:19:00
法律不是你這樣解釋的啊 你也太呵呵
作者: emulate (I aspire to be superb !)   2016-10-14 21:21:00
我也只是做個假設性的陳述罷了,如果真的這樣解釋那就真的呵呵了
作者: tom49 (小狗)   2016-10-14 22:48:00
他是奧客但不犯法,你們打他是犯傷害罪
作者: turnsongyy (施搭搭)   2016-10-14 22:55:00
有義務帶走垃圾是誰規定的 拿法條或合約出來權利義務這種東西不是你們覺得有就成立的
作者: ba7ba7ba7ba7 (blair)   2016-10-14 23:29:00
客人完全沒錯好嗎?!你們這樣以後誰敢去那家店消費啊,店裡自己不貼公告,誰知道你們店裡還有什麼潛規則,去消費還要小心翼翼不要觸犯到你們的潛規則也太累了吧
作者: e04Mae9 (我是小刀^.<)   2016-10-14 23:57:00
我不知道哪條法律規定客人有義務帶走垃圾你哥明明知道還打算做偽證 現在想切割?
作者: AlphaMC (偶爾出聲)   2016-10-15 00:03:00
果然是兄弟
作者: forever2010 (yuan)   2016-10-15 01:41:00
能夠被法律保障的一定是法律上認為值得保護的利益或權利 這裡的強暴指的是施加強制力的方式 拉住客人的手不讓他走 已經明顯限制客人的人身自由了 當然有可能會構成強制罪 至於客人不帶走垃圾 誠如上面所言 法律沒有規定客人有帶走垃圾的義務 至多你只能說客人不道德 但那不是法律該處理的
作者: kingyes (小寶)   2016-10-15 03:16:00
304條的強制罪是意思自由 302的妨害自由是行動自由 把人以強暴的方式拉回店裡應該要論304條妨害自由不讓人離開也是限制行動自由 論302妨害自由
作者: yn6017347255 (青蛙人)   2016-10-15 10:58:00
魚到底釣玩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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