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禮拜看了林靜儀立委的臉書,提到與醫事司、疾管署、食藥署討論有關捐血者健康標
準「男性間性行為者永不得捐血」規定涉及歧視一事,花了點時間翻了些資料
最早有這個規定,是因為愛滋病剛發現的時候幾乎只在男同志族群中傳播,那時候甚至認
為這是一種會傳染的癌症,所以又名同志癌
又,因為這是一個血體液傳染的疾病,為了血品安全立了這樣的規定;所以早期甚至有男
男性行為發生在 1977 之前者可以捐血 (因為愛滋病是 1980 後發現) 的莫名規定,當然
現在已經取消了
但是隨著醫學科技及檢驗技術的進步,目前相當多國家除了使用酵素免疫法檢測病毒之外
,更輔以核酸擴大檢驗彌補空窗期的不足,進一步確保血品安全,而「男性間性行為者永
不得捐血」的好處也與時遞減
取而代之的是,人權團體開始質疑:此規定涉及歧視,是否應修改
曾經就有新聞,替代役男因為性傾向被拒絕捐血,弔詭的是,國家證明他沒有愛滋病所以
需要服兵役,但是卻簡單地用性取向拒絕他捐血
美國今年初修改捐血標準,規定一年間無男性間性行為者得捐血。翻了一下食品藥物管理
局針對這個改變提出的指引,主要是分析澳洲實施此政策五年,因血液製品傳播愛滋病的
風險並沒有增加
也就是說,衡量受血者安全與減少歧視的雙方人權,修改捐血者健康標準為「一年內無男
性間性行為者得捐血」是合理的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09066b7-d780-45c3-a541-3c7337a4d5cc
「男性間性行為者永不得捐血」條文涉及歧視,應依照醫學證據加以修訂
個人在國發會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了一個案子,也通過行政院跟衛福部的檢核,希望有興
趣的朋友可以一起討論,以及幫忙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