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板規之檢舉須知規定
「來信檢舉需在三十日內文章,逾期不受理,但可作為期限內檢舉之相關證據,檢舉時以
私信告知板主,須符合檢舉格式。
......
分身及個資檢舉可不限三十日
如有特殊狀況亦可通融(由板主視情況認定)」
二、請問「置底檢舉區」等非「來信檢舉」之檢舉對象,是否亦需在三十日內文章?若是
,依據何在?是否有明文規定?
三、有關可通融之「特殊狀況」,業經前板主SnowAmy釋示,
「基本上只要資訊完備 板主一般來說皆會予以通融」。
(參考連結: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0325572.A.D1C.html)
是故,依前板主之解釋,資訊完備之檢舉案,似可不限於三十日。
四、查板主gxu04於2016/10/20[公告] 禁言 pour0818一文,
違規文章發表日期為2015/9/26,
針對板友推文→ typekid: 板規說只能檢舉1個月內的文吧= =
回應「不好意思漏看日期,已修改掉 感謝提醒」、
(參考連結: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6895016.A.849.html)
似乎認為本案因違規日期已逾30日,原處分不當,而與過往板主解釋相悖。
五、請問現任板主群,若已逾30日之文章,資訊完備之檢舉案,是否仍一律不予受理?
若是,請問有關前板主之解釋不恰當一文,後續將如何處置?
另請問目前所謂可通融之「特殊狀況」為何?
以上,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