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討論你究竟生還是不生比較好,只討論要不要告訴對方的話,
先說結論,我認為無論你決定要不要生,都應該告訴對方。
就道義跟情感面上,我都覺得男方有權利也有義務需要知道他讓妳懷孕了,
一方面妳能夠跟他兩人好好討論,把話說清楚,
另一方面不管你決定要拿小孩還是生下來,
都能多一個人陪你一起承擔,無論是心理或金錢上的負荷 (前提是對方有肩膀)
再來,不管情感道義等等,純談法律的話,
妳跟他沒有結婚,在法律上等同陌生人,
但是無論妳跟男方關係為何,妳肚子裡的小孩,都跟男方有切不斷的關係,
結不結婚是你跟他的事情,但扶不扶養就是他跟小孩的事情。
因為你未婚且成年(成年對吧?),你可以自己決定把孩子拿掉,不需男方同意。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所以如果你決定墮胎,即使不告訴男方 也不會影響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但是,如果你決定生下孩子的話,就會大大影響他了。
如果決定生下來,但不告訴他,想要獨自撫養 當然OK,
民法1065條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1059-1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孩子是從妳肚子生出來的,孩子爸爸不知情,理所當然你有監護權,孩子跟妳姓。
但是就像我剛剛說的,孩子跟爸爸的關係是切不斷的,
從他被爸爸射出來形成受精卵那刻就註定了。
若日後他知道有這個小孩,他不想認領,那正合你意,可以繼續鴕鳥假裝沒這回事。
但是萬一他知情後,想要認領的話,
民法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台灣的法律為了保護孩子,把生父認領弄的很簡單,基本上只要是血緣生父,都會成功
如果他曾經付錢養孩子的話,也視為認領。
(1066條有關於「生父認領 得否認之」的條文,不過這部分立法理由有爭議,
跟本篇會偏離太多,就不討論,簡單地說分為
i.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一派:「形成權」,生父須舉證,不成得否認
ii.戴炎輝、戴東雄、許澍林一派:有血緣關係生父認領,不得否認)
他如果認領的話,很有可能也會想要爭取監護權,
認領登記後 如果沒有協議,default setting是由兩人共同監護,也就是你們一起養,
但萬一他向法院聲請單方監護的話,妳不一定會贏他,妳要是輸了 孩子會被帶走,
而且他可依1059-1條併請求宣告把孩子的姓改成他的姓。
民法1069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包括1055條)
民法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當然某種程度上,這種生父與孩子間切不斷的關係 也能當你的武器,
就算他不知道妳懷孕生子,你日後哪天突然希望孩子認爸爸,或需要他付錢,
可以提起強制認領,只要有血緣關係,法院都會照准,他無法拒絕,
或是到他死的時候,孩子再跑出來分遺產,也是可以。
你說 那男生不就很衰?
不能決定要不要拿小孩,也不管知不知情,反正一輩子都得負責就對了?
對啊~誰叫他要中出,爽的時候就不覺得這有什麼,把人家肚子搞大才來夜裡哭哭?
總而言之,如果你不告訴他,比較可能有麻煩跟日後驚喜/嚇的會是他,
但是,畢竟男女朋友一場,又共同創造了一個結晶 (無論有意無意)
我都覺得應該讓 出了一半貢獻,或者是說闖了一半禍的人 知道實際情況。
不管最後決定如何,都祝福你一切順利平安。
p.s. 如果我上面有哪裡講錯,再請大神不吝指教,感謝
※ 引述《iiamcky (iiamcky)》之銘言:
: 代Po,友人沒帳號,以下第一人稱,勿轉載,謝謝。
: 跟前度分手一個月
: 分手原因是冷戰後雙方都沒聯絡
: 一直到現在,算是默認分手了
: 勉強來說也算是和平分手吧(?)
: 在一起時
: 因為種種原因,雙方都有共識先不要懷孕,所以都有乖乖用套
: 但沒想到分手後才出包......
: 因為月經一向都不太準時,加上剛換新工作
: 所以剛開始是以為不適應工作而晚來
: 但後來時間太久覺得不太對勁去驗才發現中了.....
: 作為小孩的爸爸,我應該讓他知道嗎?
: (分手再沒性生活也沒男友,所以百分百確定是前男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