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感謝原po為我們同志設想那麼多。雖然這次的修法沒有要廢除通姦罪。
但是,同性婚姻法案沒有通過前,同志不是也可以隨便劈腿不受通姦罪的拘束嗎?
但同性婚姻通過後,同志外遇就至少可以構成離婚和損害賠償的事由。
而且已婚的同性伴侶跟異性通姦也會構成通姦罪(世上也是有雙性戀的嘛)。
這樣是不是離你禁止淫亂性行為的理想更進了一些呢?
而且,我們也可以將刑法修改成同性性行為也構成通姦罪啊,不然那麼多同志偷偷跟異性
結婚,然後跟同性偷吃卻不成罪,不是很不公平嗎? 這個跟民法的修正是可以並存的。
讓我們一起守護家庭價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