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同性戀者”認為
能與同性伴侶擁法律保障,是他們應爭取的權利
至於要用什麼形式來確立這個法律,卻有許多爭議
“同性戀者”也許會覺得,這是他們應屬的保障法律
要如何修訂,當然是要依照“同性戀者”的意願來進行
而“異性戀者們”如果有任何不同的意見,就可能會被冠上歧視
但是,這樣的想法太狹隘了
回歸根本,同性伴侶間的法律,並不只屬於“同性戀者”
而是關乎了每一位公民
為什麼這樣講?
如果同性伴侶的法律確立後
在法律上,是“每個人”都可以和同性結婚 (在此先借用結婚這個詞)
也就是說,同性伴侶法條的修訂,是關乎每一位公民
每一位公民都可以適用相關法令
絕對不是“同性戀者”說的算
也不是,“我想要怎麼樣的法律形式,「異性戀者」不容置喙”
如果你覺得以上在詭辯
請回答以下最根本的提問
“你要如何區分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
在沒有任何可供辨識的關鍵下
難道能和同性接吻、性交,就是同性戀者嗎?
事實上的結果,就是無法區分
而這也是“同性戀者”強調的其中之一:
“我們並沒有什麼不同,大家都是一體,我們應享有一樣的權利”
但又抱著:
“這是關於「我們」的法律,「他人」如果有意見就是歧視「我們」”
這樣的心態,在根本的邏輯立論上,其實就是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