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icroXD (XD)
2016-12-14 12:41:39蘋果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4/1011548/
婚姻平權爭議的理性對話
劉文仕/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從媒體論戰到動員拼場,為了同婚議題,社會似乎已撕裂成「零共識」的兩個極端。然而
,探究雙方主張,其實沒有人反對婚姻平權應受保障。絕大多數反對者所反對的,根本不
是婚姻平權,而是對傳統婚姻制度被摧毀的恐慌;而很大比例的贊成者,之所以附和時下
的流行觀念,是因為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原來與婚姻制度的倫理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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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與「婚姻平權」本屬不同層次而互有主從關係的兩個概念,明智的大法官早
在釋字第552號解釋,就有明確的區辨:「婚姻制度應受《憲法》保障。……婚姻自由雖
為《憲法》上所保障的自由權,惟應受婚姻制度的限制。」參照大法官解釋意旨,只要符
合婚姻制度的架構,不管宗教、男女、階級、黨派,任何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結婚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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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12號等多號解釋,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
制度性保障。《憲法》所要保障的制度,就當然有其核心內涵,而不是一個價值中立的空
罐子,讓任何形體的物質都可以自由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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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核心內涵為何?釋字第242、365及552號解釋確認,婚姻關係的形式結構是「一男一
女」、「一夫一妻」;第554號又進一步認為:「婚姻制度乃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
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第712號也揭示:「婚姻具有繁衍、教
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又隱含了婚姻的實質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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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應該討論的、也是爭議的主題,不是婚姻是否應該平權,而是這樣的婚姻制度是否
應該改變。質言之,就是性別上要不要限於「一男一女」、角色上要不要維持「夫與妻」
的關係?功能上是否要賦予「繁衍或養育子女」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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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願意建立在「婚姻平權」的共識基礎上,釐清上述的邏輯關係,才有可能進行理
性而有建設性的對話,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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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極少數例外外,人一出生都有陰或陽的自然性徵;但可能因為基因遺傳或荷爾蒙異常,
造成自然性徵與心理認同的分離。過去在保守社會,傾向施以矯治強加改變。1990年以來
,世界衛生組織、世界精神醫學會認為「矯治」充滿歧視與偏見,反而有害被實施者的身
心健康。這類先天性的同性戀,確實令人同情,社會也應給予包容。解決方法有二:其一
、不改變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只要在技術上合理化性別鑑定與登記即可;其二、經一定的
鑑別程序,將這類族群直接納入婚姻體系。前者不涉《民法》修正或伴侶專法,後者則須
在《民法》上補充必要的鑑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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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後天的,如社會學習理論所研究的,因父母教養方式、成長環境、親密遊伴、異
性相處的不偷快經驗,甚至受色情影視誘惑的幻覺……等所造成的同性戀。這類同性戀,
透過心理輔導、醫學治療,有很大的「治癒」可能;社會要做的,應該是幫助,而不是強
化。而這類「同婚」通常存在較大的不穩定性,如果真要尊重其人生選擇,就可考慮另立
同性「伴侶」專法,甚至基於「多元成家」的需要,擴大為「伴侶法」,也接納不願受婚
姻羈絆的異性伴侶。
心得:
修民法達成婚姻平權最受爭議的還有同性共同收養問題,當拿出研究報告證明同性家庭不
適合養育子女時,同運方常會攻擊反方研究報告的研究方
法和出資單位的意識型態,但是我們很少看過同運人士拿同樣的標準去檢視他們自己所引
用的研究報告。已有資料指出,同運方的研究報告有研究方法有瑕疵、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81042680.A.B45.html
研究樣本不具代表性的問題
(1)樣本非隨機抽樣,例如研究人員通常是透過「滾雪球」的方式找研究個案(例如到
同志活動中心、透過同運團體引薦)。而且同志個案在受訪時,通常會知道研究方向,以
致影響研究結果的可信度。
(2)個案通常是高社經階級,少有勞工階級。
(3)個案通常是女同志家庭,少有男同志家庭。
(4)調查時間不夠長、少有長期追蹤
(4)同性家庭子女不一定能如實呈現他們的心聲。有的同二代因為太小,無法確實表達
自己的感受:或有人懼於同志父父、母母的壓力,怕關係破裂,不敢表達自己的感受。
目前國際人權法並未要求各國必須用「婚姻」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侶,就算是歐洲人權法庭
,也已三度判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歐洲人權法庭頂多是要求歐盟國家要保障同性戀
者的「家庭權」。
立專法可保障同志實現婚姻平權,跟歧視無關,不管民法專法都同樣適用在台灣每個人,
台灣為了保障弱勢族群,訂立原住民基本法、客家基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
及青少年權益保障法,他們有說自己被歧視嗎?
作者:
DeFacto (Defecto)
2016-12-14 12:54:00你看看你有要理性對話的意思嗎?
你是不是覺得這裡的人比較腦殘才來這發廢文阿 看不起我們智商喔
從釋字712號可看出,繁衍只是婚姻的其中一種功能,
作者: aria8104 (ほたる) 2016-12-14 12:56:00
看到這個帳號先噓就對了
作者:
ajo865 (羅斯福路CUXI王)
2016-12-14 13:00:00引用文章跟你講的有關係嗎?再者兒少法與殘障人士的特別法權益是優於基本法的,你要對LGBTQ這麼好?
你提倡的不過就是 我不要和同性戀用同樣的法條法律 要區隔開 因為他們噁心破壞世俗價值你所謂提倡的自然就是雌雄分別 告訴你啦 烏魚也會變性蚯蚓勒 他們都是自然啦
作者:
YdNic1412 (Love or what you will.)
2016-12-14 13:13:00喔喔 嗯嗯
作者: ToBy28 (托比) 2016-12-14 13:14:00
你自己就沒想對話啊,不要這樣打自己
特別法是為了補足普通法所不足的部份 連普通法都沒有 要人把專法當成普通法來用?不過你八成又會跳針民法 所有人都適用
作者:
preppie (Puti tai nobiu)
2016-12-14 13:32:00同性戀要鑑定再登記?你在開玩笑嗎?
作者: terrie2169 (小米) 2016-12-14 13:35:00
喔所以?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6-12-14 13:43:00今天任務有點早
作者: sglory 2016-12-14 14:13:00
這個有辦法理性對話嗎..都不知道在講什麼...
作者:
SeedDgas (雷姆是誰?)
2016-12-14 14:19:00真心覺得你轉這個不如轉自殺那串比較有用
作者: mikejan (blythe) 2016-12-14 15:00:00
治癒? 我笑了 就不是病要啥治癒 不懂裝懂的廢文
作者:
eric112 (eric)
2016-12-14 16:00:00同性戀男男女女結合本來就不是婚姻硬要用結婚被反剛好而已
作者:
imdog (肥金魚)
2016-12-14 18:47:00這?????
作者:
lewlewbo (lewlew)
2016-12-14 20:39:00"繁衍的期待" 不噓不行。沒有繁衍,醫療同意書不給簽,財產不給相互保障這什麼任性逞罰?
作者:
miruw (迷走maze)
2016-12-14 21:10:00釋字第242、365及552號 根本不是用來主張一夫一妻242號是民國78年 解釋不得重婚 只能有一個老婆365號 民國83年 廢除老公對小孩教養的優先決定權552號 一樣關於重婚狀況的討論只是因為裡面寫到 民法是一夫一妻制度 就能拿來救援用這個主張 大法官也是主張一夫一妻才是家庭喔當大家不會google?554是在講通姦有罪的東西 強調家庭完整的重要
作者:
contrav (魂斗羅V)
2016-12-15 00:20:00google吧教徒
作者:
s9330830 (Chiao)
2016-12-15 01:20:00每日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