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kytowerlll (東尼)》之銘言:
基本上,我覺得歧視這件事情有點難談。因為很多時候,當事人其實不知
道自己正在「歧視」他人,或是根本無心歧視他人,除非是明目張膽地做出仇
恨的舉動和言論,通常不是當事人,都無法感同身受。
所以我不想談這一點,我想針對修民法跟立專法之間來討論。
在開始討論之前,我要先進入一個工商時間。
我這邊有一個投資標的,投資兩百萬以上,保證年平均報酬率超過 300%。
你說標的是什麼?沒有,你不要問啦,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可以讓你賺大
錢喔,這麼難得的機會欸,你只要投資兩百萬你就可以賺到六百萬根本是無本
生意,快拿錢出來投資吧。
是你的話,你投資嗎?
所謂的專法就是這樣的一個東西。
今天要比較兩件事情的好或壞,一定要有具體可以量化、或是闡述的內
容,然而今天一群人在那邊喊「立專法就好了啊,不是一樣也有保障?」或是
「為什麼一定要修民法,專法不是比較好嗎?」
啊專法咧?草案咧?什麼東西比較好?是能保障誰?
所謂專法根本就是延宕修法的一個手段,如果真的有心要提出專法,早就
提出來給大家審了。
然而,專法和民法之間,我還是傾向修民法。理由有幾點:
1. 為何要為了婚姻平權立專法?
如果今天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那立專法的理
由是什麼?在民法上直接適用不是最快最簡單的方法嗎?有些人的立場
是,他覺得同性婚姻改變了婚姻的定義,傳統的婚姻應該就是「一夫一
妻,一生一世」,但是你修法之後還是可以維持你的傳統啊,別人不願意
遵循你的傳統難道不行嗎?
2. 如果權利或義務不同,為什麼?
若是同性伴侶所應得的權利或是應盡的義務有所不同,總有個理由
吧?如果你跟大家付一樣的錢去吃饗食天堂,結果告訴你你只能吃沙拉
吧,你不會不爽嗎?
趙天麟委員據說在很短的時間內擬定了一個專法草案,但不敢提出,
有稍微丟出來測個風向,簡單來說就是權利義務都一樣,除了無法收養小
孩這一塊。
這我就有點意見了。大家知道現在單身的男女是可以收養小孩的嗎?
假設今天我跟我男友一起收養了小孩,但是小孩的監護人卻只能是我
或是我的男友其中一位,縱使我們有一起扶養他長大的事實。當監護人不
幸離世或是離開對方,對另一位伴侶或是小孩都沒有保障。
所以,我們可以一起養小孩,可是不能把彼此都登記為監護人?
阿咪老師,給我一個黑人問號臉。
http://imgur.com/a/RWIcX
事實是,現在國內確實有同性伴侶面臨這樣的困境,因此我認為這個
專法的內容是不適當的。
而且,收養小孩真的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並不是你走去孤兒院繞一圈,然後指著一個漂亮的小孩說:「嗯,我
要這個」然後就可以把小孩帶回家,絕對不是!你以為是去壽山收容所領
養野貓嗎?
收養孩童需要經過社福機構的審慎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年
齡、婚齡、身心健康、職業、經濟能力等,因此收養小孩的過程可能比你
想像的複雜很多。
(衍伸閱讀:『關於領養你可能誤解的四個觀念』)
http://0rz.tw/otk2E
再者,通常會透過收養或人工生孕來獲得子嗣的人,基本上都經過非
常慎密的考慮和漫長的準備,在經濟上也都是無虞的。有些情侶其實在非
常意外的情況下懷了孕、生了小孩,而這個社會通常也給予正面的鼓勵,
認為他們之後能夠成為好父母,那麼對於那些準備已久、一直在學習如何
當爸爸媽媽的人,又有什麼理由預設立場說他們會教壞小孩?
第三,專法和民法的立法問題
有人說尤美女版本的民法修正只要修五條法規,但其實有數百條民法
的內容必須要去性別化。但事實上,最重要的修正是影響實際運作的那五
條條文,而剩下的都是文字上的代換,並不影響實際上法律的運作,因此
也毫不費力。
那麼,立專法又如何呢?會比較快嗎?
根據檢察官鄭子薇曾經的投書:「光是用法學資料庫檢索,涉及「配
偶」的條文,就有 4444 條之多,其中包含的權利義務多如牛毛,這些法
律在立法院也分屬不同委員會。」
而我也利用法源資料庫稍微檢索了配偶這個詞,而涵蓋的內容有
4490 個條目。(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QRY02.aspx )
試問,立專法有辦法輕易地涵蓋這些項目條文嗎?(如果答案是立一
個法條寫說:「同性婚姻所有的義務權利與民法規定之婚姻相同」的話,
又回到第一個問題:「那幹嘛還立專法?」)
而鄭子薇檢察官也表示:「根據《憲法》規定,如果要以法律做差別
待遇,必須有正當理由且有必要。以許淑華立委在臉書上分享的伴侶法草
案可知,該法案並沒有將「伴侶」等同於「配偶」,所以之後當同性伴侶
無法適用「配偶」的權利時,立法者必須一部一部法律提出來檢討這種差
別待遇是否合理、必要,這絕對是立法資源的莫大浪費。」
這個就是目前德國所遇到的困境,很多同性伴侶在面對醫療決定權、
繼承權與家屬的衝突的時候,都必須上訴爭取配偶的權利,目前仍有三百
多件法案在最高法院纏訟當中,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對同性配偶也沒有保
障。
因此,基於以上理由,我主張利用民法修正來達到婚姻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