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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同性婚的信仰及法律爭議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王志文)
婚姻平權的相關法案正在立法院待審,同性婚是否合法化之問題也一再引發關注。《公民
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二項規定:「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
利應被承認。」截至目前為止,同性婚尚未獲得國際法上之確認。
婚姻平權的相關法案正在立法院待審,同性婚是否合法化之問題也一再引發關注。《公民
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二項規定:「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
利應被承認。」截至目前為止,同性婚尚未獲得國際法上之確認。?
長久以來,婚姻制度皆與家庭及倫理緊密相連,而生兒育女以及享有父愛母愛通常亦為建
立婚姻關係後的自然期待。雖然傳統婚姻未必皆以生育作為目的,但惟有異性結合才能繁
衍生物學上的後代,而這也是宇宙中的自然法則。西方國家中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之一是
它違反了自然法,其中部分主張也與基督徒之信仰有著一定程度之關聯。?
尊重差異不違平等
《聖經》是基督徒信仰之基石,而婚姻在《聖經》中則有十分神聖的意義。《聖經》記載
:「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
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
。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參「創世記」2章24節及「馬太福音」19章3至6節)。
使徒保羅進一步指出,婚姻之目的乃在見證基督的愛以及基督與教會之關係(以弗所書5
章25、31、32節)。
同性婚之主張,確實與《聖經》真理不合。《聖經》不是《民法》,但是對基督徒而言,
《聖經》是更高位階的法律。基督徒雖不能將《聖經》中的價值觀強加於人,但主張同性
婚者也應當尊重基督徒以及其他信仰者之價值觀。
行使婚姻權時也必須受一定之限制,例如須達法定年齡,又如禁止近親結婚。那麼以性別
特徵作為婚姻之限制是否違反平等權?按平等權應指在相同的情況下享有相同之對待,然
而「可以」自然繁衍後代的「異性」結合與「不能」自然繁衍後代的「同性」伴侶原本就
是不同性質之關係,而其間之差異性莫非不能反映在法律制度上?男女性別的差異也是與
生俱來,《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這是尊重並維護性
別之差異性,並無違反平等權之問題。再如通姦之當事人限於「男與女」,而「男與男」
以及「女與女」則被排除在外。以法律維護並確認性別之「差異性」,並不等同於違背「
平等性」。?
修法毀壞婚姻制度
我國《憲法》將母性(女性及母親)及兒童之角色明文入憲(156條),並納入「基本國
策」,亦來自於維護傳統婚姻之法理。數千年來,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皆以性別差異性作
為建立婚姻關係之基礎。同性婚一旦落實為法律,婚姻原有的法定性別特徵就被破壞。若
還要採取直接修改《民法》的手段,不但將摧毀數千年來原有婚姻制度在身分法上的獨特
地位,也會將人倫關係中最核心的「夫妻關係」強行屏除於法律條文之外。
如果確有需要,本文尊重同性間建立某種民事上之法律關係,但此種關係仍應有別於現行
法上之婚姻關係。這並非歧視,而是對婚姻家庭制度與倫常關係的維護。?
心得
舉個例好了,選舉有婦女保障名額,若有參選人生理是男性,但心理卻自認是女性,那該
怎麼辦?
前民進黨副秘書長也說:性別議題裂解民進黨
柯建銘也說專法是一種平權 不是歧視
當西歐和北歐都有國家通過相關法案時,瑞士卻沒有跟上此「潮流」,而是在2005 年經
過全民公投(58%贊成通過),保障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及相關權利,同時也使同性戀者尊
重民主國家的原則
摘錄留言
反對為同性婚姻修改民法,反對拿全台人民去當白老鼠試驗
合情合理
你說的稱謂是在家叫的!誰管你在家叫,我們在意的是官方文件有無父,母欄 ,你同婚
誰要管?但要拆掉異婚我們只好管啦! 別動到我們,動到又說要你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