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我是支持對同性婚姻另立專法,不贊成直接修民法的.
理由是,婚姻是一個制度,會牽涉到非常多層面的問題,除了真愛之外,
還有很多要考慮的東西,應該要從長計議.
但我還是贊成同志愛侶想結婚還是可以結婚,只是另立專法.
我不懂為什麼這樣也要被歸為歧視.
另外,一直要一步到位的說法,就是人權, but 什麼是人權?
只要不影響到他人,想幹嘛就幹嘛就是人權嗎?
我可理解為什麼有人會推出一妻多夫或是一夫多妻是否也應該被接受..也沒影響到別人啊
但是你以為不影響別人,不見得真的影響不到別人.不然什叫做有樣學樣?
我一直覺得最近,人權被無限擴張,而且限縮在個人人權,
但是我覺得人權不應該只看"個人",應該要從整體人權來看,
今天你approve了個人人權應該凌駕於所有事情之上這個概念,就等於approve了一整串
這個概念帶出來的集合
同性婚姻也不是不會被利用,的確有真愛,但是也的確要利用起來犯罪也更簡單.
同性婚姻因為沒有太多傳統道德約束(which is good),相對來說,異性婚姻重重綑綁
約定俗成定義責任一大堆,會不會在這方面沒考慮以後會造成更多排擠問題?
當個人人權的擴張牴觸了全人權的情況下,應該是以全人權為重,而不是個人人權.
我非常討厭在事情沒有完全討論(不是討論那種爭議事情,誰罵同性戀之類,那種反而
新聞應該要完全忽略甚至不報導,更不要說討論,誰都知道是錯的有啥好講的),
一條一條把會遇到的狀況討論完之前,反正就是有人權,
就盲目向前衝,這樣很不負責任.
討論可以很積極,只要把該討論的討論完就可以下決策,
現在連個正經討論都沒有,就馬上要衝去修民法,然後把立專法就說成歧視,這樣有道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