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00/9/1進公司,105/8/31滿5年。
照理說本來105/9/1應該就可以請14天了(當時還是舊制)
但因公司採曆年制,
所以本來我106/1/1~106/12/31可以請14天(新制改成15天)。
可是現在因為修法,加上公司要改回確定合法的年資制,
照目前部分人的說法,
我這個14天(新制變為15天)是105/9/1~106/8/31可以請,
因為我105/9/1~105/12/31已經請掉一部分了,
106/1/1~106/8/31只能把剩下的請完
可是明明之前採用曆年制時,
我105/1/1~105/12/31請的10天是我103/9/1~104/8/31滿4年時應有的權利,
怎麼可以說我用到滿5年的權利來瓜分滿5年的14天(15天)的一部分,
導致我今年106/1/1~106/8/31可以請的天數變少呢?
不知道我有沒有想錯,如果有的話請大力批評指教,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