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車子停放在泰安服務區休息的時候,車內只有我一人,坐在副駕駛座。突然我後
方一個大聲響,"蹦",隔壁一輛BMW左後乘客開門下車,她門很大力的直接撞在我新車右
後門,年約18歲妹妹說聲對不起後離去......
我下車查看,車子凹了一個小洞,漆掉了一塊,隔壁BMW貌似是一家五口出遊,等待車主
回來,車主表示願意賠償,基於保護自己的立場,我報了警,想請警方協助案件處理。
110報了警之後過了十分鐘沒看到警察,我去電確認,國道警局表示:小姐,我們才剛派
車,請耐心等候,便掛了電話。
又過了十分鐘,一輛警車以極緩慢速度行駛過來...車上兩名警察。
一名警察查看後表示這小傷而已,要我們自己和解,完全不想處理案件貌。我男友說,我
們雙方都有保險,想做個案件紀錄,後續好做追蹤處理,而且現場沒有車行評估,也不知
道維修費會多少,警察才說,他們只負責紀錄處理程序,後續賠償還是必須自行解決。
接著遠見一名警察與車主咬耳朵,後來聽到車主老婆與警察在遠方對話,警察跟她說,其
實這和解就好了;她則嚷嚷:對啊,我們也說賠償和解就好,他們就說要報警...
警察不以為意的,仍依流程辦理:畫現場圖、照相、確認駕照行照等,接著進局裡做筆錄
。
做筆錄前,警察確認雙方車子為靜止熄火狀態,兩車駕駛事故當下都不在現場(我車是男
友開的車,車是我家的;他車是一家爸爸開的車),詢問了我們說,誰來做筆錄,當下我
及對方爸爸早已準備好駕照及行照,登記完後開始做筆錄。
做筆錄時,警察直接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一開始進行雙方酒測。當下我直覺奇怪,車子
不是我開的,門不是他爸爸開的,為何酒測我們二人,但心裡OS可能是標準流程就配合,
不疑有他。填寫完好幾張基本資料,簽了很多張文件後,該警要求我提供車子保險卡,因
為放在車上就請男友去車上拿,我則繼續做筆錄。我開始陳述事發經過:當時兩台車都是
熄火狀況,我坐在副駕駛座,然後..(話講到一半突然....!!
該名警察怒氣沖天,摔筆拍桌起身,一連串逼問:你不是駕駛?你怎麼會坐在副駕駛座車
?你不是駕駛,這樣怎麼可以做筆錄?
我當下因為他的怒吼及起身示威的舉動嚇傻,但還是回應他:車不是我開的,事發當時駕
駛並不在現場,只有我一人在,不是在現場的人做筆錄嗎?你要不在現場的人做筆錄?
後來另一名警察聽到我們有了口角,出面說,沒關係啦,她要做就給她做,車也是她的不
是嗎?
該名警察聽到他這番言論,就轉頭問BMW車主:你同意她做筆錄嗎?
他表示同意,才完成後續的筆錄。
回家後越想越不對勁,覺得這案件的處理方式怪怪的?
1.經查詢交通事故定義:指因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人受傷或死亡,或車
輛損壞之事故,事發當時車子根本連發動都沒有,更別說是行駛,怎麼警察會以交通事故
處理?
2.警察做筆錄前並未告知要求駕駛做筆錄,為何做筆錄到一半突然自己生氣對受害人咆哮
?
3.原來筆錄不是當事人在做的,而是第三第四人在做的?
4.為什麼是受害人懇求加害人車主同意,而不是受害人要求加害人當事者做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