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提供一個小小知識
依據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所給予的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的這筆錢
通說上認為是剩餘財產分配的提前給付
換句話說,如果有一天離婚惹,他給過你多少錢錢,通通可以扣抵婚後剩餘財產的分配金
額
ex
假設今天離婚時夫剩餘財產100萬妻50萬,在婚姻關係中總共給了10萬自由處分金
原本夫要再給妻25萬,但是可以扣掉10萬給15萬就好
我個人是覺得不喜歡這樣,因為跟家務有給的概念套上的話好像怪怪的,明明是因為今天
覺得做家事該有代價,卻說是提前拿了剩餘財產分配
給大家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