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arda0821 (boy)》之銘言:
: 人們不會討論搶劫其實是被害人喜歡被搶,亂告,其實根本是自願的。
: 性交會,只要不是「強制-致人無法反抗(雖然修法了)」就一定是自願。
: 我一直在想,究竟是要以「我要受傷」的念頭激烈反抗,賭一把生命安危?
: 還是像曾經被機車搶劫一樣,手就放開了。
: 我沒有受傷、沒有掙扎。幸好也沒有警察問我是不是自願的。
你的核心重點就錯了.
人們不是不討論搶劫的真實性,而是當事實太過明確時根本懶的討論.
現實面來說"搶劫",也是有誣告的. 甚至偷竊也有.
有許多警示文會告訴你,如果你突然發現背包裡多了個皮包,
最好不要去觸碰他,以免留下你的指紋.且記得要報警.
在大陸甚至流行一種故意把皮包放在顯眼處,
等路人去"侵占", 事後再勒索要脅對方.
這情形下你說"被侵占" 或是"被偷竊" 算不算是自願的?
當然這比較複雜,因為以上兩者都是犯罪, 但是"性交"不是.
不管是性犯罪,還是其他偷拐搶騙, 對於犯罪事實的確定都是很重要的.
然而因為性交本身不是違法的事,性侵才是.
那不像你所謂的機車搶劫, 就算你想被搶,搶劫還是犯罪.
要如何判斷是合意性交還是性侵自然就會牽涉到意願的問題.
但是意願很難證明.
不然今天換個命題,合意性交事後對方後悔怎麼辦? 遇到仙人跳怎麼辦?
你所謂的 yes means yes 立馬被打臉.
yes or no 是一種自我表述.
而公平仲裁的目的是不聽片面之詞,並且確保到底事實上是yes 還是 no ?
那你說"意願"該不該被討論,被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