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原原po
要取得兩情相悅的證據才能有性行為,這也太強人所難
畢竟這種東西,除非真的是夫妻,不然誰會想留一個“我同意跟他產生性行為”的證據在
對方手裡啊?萬一我是外遇呢?萬一不想公開戀情呢?這種私密的事,大家都希望能越少
痕跡越好
only yes mean yes 會不會有個問題,就是當下你有沒有說yes ,根本會輪為自說自話。
如果兩情相悅後來反咬一口,根本沒人能證明。此外,很多時候,對方沒有說不要其實就
是同意了,這要怎麼界定誰真誰假,真的很難吧。
我自己傾向其實這真的無解,目前的法律其實已經盡可能的顧及到各方面了。你說這樣讓
被強暴犯在弱勢,很多強暴犯會有機會逃脫,這真的是沒辦法的事。
檢討被害人,我覺得有所區分。
有些人口中的活該,其實不是真的認為他們罪有應得
譬如我鑰匙插車上,人就走了,後來車被偷,朋友罵我活該,這裡的活該是“你自己要勾引小偷,所以被偷你也有錯,你也要負責任”
還是“你這樣的行為太笨了,被偷根本不意外”
應該是後者吧?
所以很多人說被強暴者活該時,潛在意思不是真的說他們活該被強暴,而是“做出這麼不懂的保護自己的行為,真蠢”
所以啊,檢討被害人也是有點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