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結論,
1.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不等於是合意性交!
2.法院判原告敗訴,大家也不一定能說這件事情就是「合意性交」
3合意性交在法律上的定義還是要雙方合意,沒有不願意!
在審理強制性交的過程中,法院可能得到三種不同的心證:
1我確信是強制性交
2我不確定事實是強制性交還是合意性交(白話:當事人是願意的還是不願意的),但留存下來的證據不足以讓我確信是強制性交
3我確信是合意性交
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沒有證據讓法官堅信是強制性交的2 3案例,都會得到不成立強制性交罪的結論。
所以,不要再說原告只要敗訴,就是「法院認證合意性交」或是在公然侮辱案件「法院認證原告是醜女.醜男了」!
法院根本沒有想要認證什麼,這樣判決代表的意思根本不是「這件事是合意性交」或「被罵的人是是醜女」,而是「依既有證據不能認為成立強制性交」和「這種罵人的話不構成公然侮辱」而已。
總之,法院判當事人敗訴,不代表是合意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