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22:55:36※ 引述《arace88 (Arace)》之銘言:
: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看板: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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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577979.A.B50.html
不想跟一些只會躲在推文的跳針
一個很直白的文也能搞到像聖經一樣各自解讀還真是奇了
: 推 moonwoman: 感情詐欺刑責 這樣偏離林小姐事件的主軸 師生關係權力 05/01 11:30
: → moonwoman: 的不對等 才是使此事討論熱烈的關鍵 何必模糊焦點呢 05/01 11:30
: 推 moonwoman: 所以現在的輿論是流行分開討論歐0.0?我沒跟上sorry 05/01 11:33
: → moonwoman: 所以這才是很難論罪的另一個主因不是嗎 才問如果受害 05/01 11:34
: → moonwoman: 學生夠多 能否論罪 不是嗎:) 05/01 11:34
: 推 moonwoman: 哇賽 這又偏離論述了欸 為什麼罵一個狼師 你要扯別的 05/01 11:36
: → moonwoman: 方向來護航呀 不太了解 05/01 11:36
: 推 moonwoman: 我只是想問懂法律的人 如果狼師欺騙的學生夠多 能否受 05/01 11:38
: → moonwoman: 到法律制裁 至於偏離主軸的問題 就不回覆了 先謝謝下 05/01 11:38
: → moonwoman: 面懂法律的板友歐 05/01 11:38
: 推 moonwoman: 至於剛剛提到 補教老師有沒有權力的問題 我的觀察是 05/01 11:59
: → moonwoman: 學生甚至有些有比較聽從補習班老師的情況 說補教老師 05/01 11:59
: → moonwoman: 沒有權力 可能也是當初立法沒有考慮到的地方 既然有缺 05/01 11:59
: → moonwoman: 口 是否也有補足的可能 一併請教 05/01 11:59
: → moonwoman: 也是請教比較懂法律的朋友 這一塊真的沒有接觸 謝謝 05/01 12:00
推 ohbravo: 推這篇 不是拿刀拿槍或利益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才叫強迫 05/01 15:50
→ ohbravo: 對方不想或者"沒有很想" 卻因為你比較感性的語言/理由改 05/01 15:52
→ ohbravo: 變想法 其實也是在強迫對方啊... 05/01 15:53
推 ccuyin: 有沒有強迫他意願很重要啊,這年紀對性沒接觸過確實不明白 05/01 17:36
→ ccuyin: ,老師大可以用騙的、用身分優勢,告訴學生這樣才是乖學生 05/01 17:36
→ ccuyin: 、不會怎樣、讓我進去我才不會生氣跟你父母告狀之類的,來 05/01 17:36
→ ccuyin: 違反學生本身意願已達成性行為,不然何必那麼痛苦 05/01 17:36
明明文中這些都不算強迫跟違反本身意願吧?
要不要重頭看原作者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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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比較爭議的在於層次2,「扭轉」別人的決定過程,真的可以處罰嗎?
在1層次,我們只管他有沒有合意,而不去討論背後的原因。
但是難道沒有可能是,這個「合意」其實是有罪的嗎?
各位設想一下:
情境1
你今天本來沒有很想做愛,但女友說:「你不做就是不愛我」
這時候你只好心不甘情不願的做,這樣算不算「被扭轉」?
情境2
你原本沒很想做愛,但是對方看起來很有錢又有品味,你以為跟他做愛,就有機會當少奶
。做完之後,才發現對方根本是窮光蛋。這樣有沒有「被扭轉」?
情境3
你跟女孩去泡溫泉,正打算在熱水中來一砲。突然女孩子問說:「你會愛我一輩子嗎?
果不會的話,我就不做愛。」
於是你就說:「我會愛你一輩子。」
後來交往兩天就發現對方私底下完全令你無法忍受,於是你提起分手。
你當初的承諾,是不是扭轉他從不想做愛到想做愛的原因?
透過三個情境,我們會發現:
「其實我們無時無刻不在試圖改變他人的想法」
進一步而言,「單純扭轉」別人的想法,其實不一定是壞事。
必須更精緻的加上其他要件。
立法者認為,當你「使用權力地位落差扭轉別人想法的時候」,才會構成犯罪。
理由很簡單,因為當兩人之間的權力不對等時候,這種扭轉幾乎100%都會成功。對方會
全沒有反抗的餘地,這種狀況看起來跟直接違反意願有87%像。
這也就是俗稱的「利用權勢性交」。
反過來說,順著立法者的想法,我們也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利用權勢去扭轉別人的想法,必須要強力到讓對方不得不說YES的程度。」
如果沒有到達這種程度,那就跟我們平常做的那些事情一樣,都不應該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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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明明是在講花言巧語也非強迫
而是利用權勢讓人不得不逼迫的狀況才是
: 推 moonwoman: 你去看爆文討論好嗎 05/01 18:51
: → moonwoman: #1P1iRm-3 (WomenTalk) 這篇這麼多人討論 你怎麼只回 05/01 18:52
: → moonwoman: 應在這裡呀 05/01 18:52
: 推 moonwoman: 補教老師是否有權力 正是法律目前所不及之處 你能認定 05/01 18:53
: → moonwoman: 完全沒有權力 那也蠻厲害的歐 05/01 18:53
: 推 moonwoman: 爆文也有很多板友 認為應規範到補教界 你認為有礙嗎? 05/01 18:55
: → moonwoman: 難成立 不代表認同否定補教老師有權力這件事 需要解釋 05/01 18:57
: → moonwoman: 給你聽為什麼嗎 05/01 18:57
至於moonwoman你一直跳針的補教老師是否有權力
我直接用原作者的話來打你吧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5-01 22:58:00立法懲罰玩咖
鄉民這麼悲憤 趕緊立法禁止學長上學妹 醫生上護士機師上空服 牙醫上牙助 老闆上秘書 槍斃黃國昌 邱毅
聽過補習班還有打小孩逼成績呢XD不過補高中的應該是無法。但學生分不太清楚學校&補習班老師的權力差別啦,尤其很多成績好的乖乖牌,根本老師說什麼是什麼。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1 23:26:00這時候就要來好好的查查 這個補習班老師的背景是什麼了陳興不是簡單的補習班老師而已google 陳興 背景 就可以知道 他絕非一般補習班老師恰巧呼應了你所說的 權勢不對等的關係
https://disp.cc/b/163-a0D6上面網址只是冰山一角 請善用估狗大神餵狗完就知道 林除了自殺 沒別的路了好 如果如你所說沒有運用權勢 請問林在痛苦什麼?你的腦補才是完全沒有下限大家不停強調的 對 他沒有犯法 就是沒有犯法 但實際上做的事情讓對方痛苦自殺 這才是要討論的沒有犯法的有權有勢補習班老師 讓16歲女生合法痛苦自殺講錯 合法性交16歲女學生 合法讓女生在26歲痛苦自殺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5-01 23:44:00前面某篇下推文,看來沒看懂...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1 23:46:00林的事件裡沒有誣告 因為她沒有告 只有痛苦自殺沒有人可以罰補習班老師 因為他一切合法你現在是站在補習班老師的立場在看這件事 所以覺得沒犯法就沒有問題 但是換上別的角度 就完全不同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05-01 23:48:00現在是殺紅眼了吧....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1 23:51:00其實根本沒有必要在這裡跟你筆戰 只是覺得林筆下的那種深沈的痛苦 被如此曲解 感到很難過 反正現在有空檔就來回一下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下限 林跟房思琪都沒有在談法律沒有要付出什麼代價 你覺得林寫這本書要補習班老師付出什麼代價嗎? 即使她有寫過 很希望他"受到物理性傷害"整件事情要探討的 就是合法的殺人 就是這樣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05-01 23:55:00所以 當初在現實裡對她做出這些事的補習班老師是誰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1 23:56:00林跟她的家人 根本 無法 要他付出什麼代價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05-01 23:57:00我是覺得要找目標打 就不要打錯人啦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1 23:57:00然後 你可以從她的文字間 感受到 被折磨十年但是什麼都不能做 最後只能選擇自我了斷 的痛苦嗎? 這就是林寫這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05-01 23:58:00林一家人壓著打到不能發聲 那現在也行欸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2 00:01:00樓上的 現在林自殺了 新聞這麼少 你覺得為什麼會這樣?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2 00:04:00林跟房都沒在論法好吧 那就根據你的意思 變成 騙感情讓人自殺只是應該更精準一點 補習班有權有勢老師騙16歲高中女生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05-02 00:06:00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2 00:06:00感情導致十年憂鬱症自殺 這樣您同意嗎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2 00:08:00林肯定也知道這種事情沒少過 只是她自己是滿級分漂亮寶貝 所以可以引起大眾迴響 這就是她寫這本書的目的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05-02 00:10:00我覺得是用自殺引起注意啦? 寫書是抒發感受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2 00:10:00不管層級高不高 很多女生曾經有過類似經驗是事實
作者:
v128w (nao)
2017-05-02 00:11:00到底是先騙感情 還是先硬上再騙感情 順序不同是差很多的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2 00:11:00更何況 層級高低是由你來決定嗎?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05-02 00:11:00但是我是覺得一堆人小說現實混在一起討論挺怪的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2 00:12:00不討論了 我要去睡覺了 晚安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05-02 00:12:00老實說我不覺得現在評論的人有多了解現實情況是怎樣討論小說裡的內容跟論點還有立意 這是好的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05-02 00:14:00但是兩者混在一起....我搞不懂是要用小說抓兇手還是單純要討論這現象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2 00:15:00睡前最後想再說 法律的層級才是低的 林要表達的一直都是道德 人性的層次
到現在還是沒辦法明白補習班名師權勢何在 女生可以透過上床換取什麼利益嗎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2 00:16:00晚安
跟法律無關就不是犯罪啊 唉還是說要來修法把它修成是犯罪了?
作者:
ccuyin (YIN)
2017-05-02 00:18:00師生之間的權很明確啊,利用權勢性交這塊就寫了教育不是嗎?
HI~~~~沒想到大家會因為我的文章起爭議我想要補充一下 這個案子按照刑法立法目的解釋的確會得出如本文所說的 無法定罪的問題
但不要忘了 228其實還開了一個小後門利用「機會」 這個小後門讓實務上其實沒那麼難成立
作者:
v128w (nao)
2017-05-02 00:20:00照這樣說 神棍騙信徒雙修也都是合意的 神棍愛怎麼搞就怎麼搞 反正是信徒自己笨要相信 司法不得介入對吧?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05-02 00:20:00其實我有點好奇 這種師生關係生變的例子 起源到底是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05-02 00:21:00啥? 單純因為老師很會嘴?
另外 我文章中也故意不提到「詐欺」 因為這很有爭議因為221修正之後 不以強制力為限 只要有可能違反意願類似的方法都可以構成 所以神棍騙色算不算就會出現爭議
回0920 多半是因為光環效應啦 補習班老師是最聰明
我個人認為不會成為一種違反意願的方法 所以不該當221
作者:
ccuyin (YIN)
2017-05-02 00:24:00補習班就不是教育嗎?法條裡面寫出的字還不包含在內...?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7-05-02 00:25:00這就更難理解了.....
補習班沒有辦法幫你改成績改到可以繁星阿加上以林女的程度 要說老師幫她作弊 都不太實際那老師在成績上的威脅就低 暈船的可能性就高當然這是說可能 可能性 勿忘MJ 阿翰 梁女
補充一下好惹 就算要討論神棍 其實也應該更細緻一點比如說 不跟我做愛就會遭天譴而死 跟我做愛有福報這兩者的強制力明顯有不同吧~ 所以還是要個案審酌一下重點是詐欺行為是否違反意願 而不是有沒有騙「詐欺」有沒有如同強制力呢?這是個案中判斷的重點
作者:
ccuyin (YIN)
2017-05-02 00:33:00不是有罪推定,但可能有違背意願這塊,對一直都是資優的小孩來說,連你這樣不乖,你這樣不是個好學生都是指控,老師的影響對學生很大的老師就是教學生的,誰不是從小被社會教育要聽老師的話?你大了當然知道要自己分辨是非,從學生你就知道嗎?
作者:
v128w (nao)
2017-05-02 00:43:00權力點就是「老師」這個稱謂 許多台灣人從小就被教育成要有尊師重道這個基本概念 即使是無實質影響分數成績的補習班老師 也一樣是「尊師重道」這個概念裡的師
所以說這被教育聽老師的話還真無限上綱 然後學生都是白痴 只會傻傻聽老師的話 拜託 都什麼年代了啊就事論事真的好難 我以為這篇文很直白了耶
作者:
ccuyin (YIN)
2017-05-02 00:48:00所以有些資優生被笑書呆子,因為他們只會聽話只會念書,造就那些資優的憂鬱症,我們看起來一點輕描淡寫的否定對他們都是嚴重的指控
作者:
v128w (nao)
2017-05-02 00:57:00這篇的盲點就是以為權力點是百分之百的利害關係 很多時候事情並不是這麼簡單的
太棒了 等到jazz5566終於看懂我在問什麼來回答問題了再請問專業的jazz5566 228開的後門是什麼 能請您具體說明嗎而法官曾經有判決說明 證明補教老師的權力關係 能否也可以援引給更多有心研究的板友們參考這件事情 難在法律上定罪 我以為大家都知道 不然林小姐也不必走投無路自殺不是嗎所以 我才會詢問 能否透過任何管道 證明補教老師具有權力關係不是嗎 就算要發問卷調查證明 不也是一條路 所以才上來請教 你急急的拿大家早就知道無法定罪的事情 喜不自勝的打臉想了解更多的板友 很厲害 不是嗎知道的 以為你是不懂原來大家都知道這無法定罪 法律有極限 不知道的 還以為你是否補教相關人員 要急忙滅火洗地呢
作者:
ohbravo (月餅人)
2017-05-02 01:10:00我懂原po想表達的是必須「利用權力地位扭轉別人的想法」才構成犯罪啦QQ 我應該要講清楚一點,我是認為在法律所定義之外的強迫無所不在但一般人不自覺。倘若大家對於強迫的定義是廣義一點的共識(如我上次推文所說),或許能夠在第一時間更堅定地拒絕,降低明明會後悔卻任由事情發生後才開始懷疑自己的機率
作者:
v128w (nao)
2017-05-02 01:15:00有時候權力點就只是年齡的差距 或是身分的差距 就能造成當事人的害怕而不敢大力反抗 事情就在不敢反抗之下發生 而不是什麼引誘或半推半就
作者:
c08371 (梅子站長)
2017-05-02 01:17:00只要不認同老師該死的人都是工讀生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2 01:21:00有人看了小說就對小說照單全收,沒聽過盡信書不如無書嗎?林自己明明沒說的事自己在那無限亂腦補,陳興是能多有權
我說的就沒提到人名 以為我不曉得你會這麼接歐 為了防範往後所有的狼師 不行嗎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2 01:23:00有勢?一個補習班老師頂多只能靠關係擺平某些事,沒有實質權力OK?這社會上哪個真正有權勢的人不重視名聲?要是被發現自己幫別人掩蓋這種事他不就身敗名裂?誰這麼蠢?
好啦 你為了吵贏出現很多矛盾 懶得吐槽你 要去睡惹88
作者:
v128w (nao)
2017-05-02 01:28:00其實一堆鬼父和親戚的性侵 幾乎都是在當事人不敢反抗的情形之下發生 但是這種有親屬關係的不會被套上合意或是感情問題的帽子 但狼師因為沒有親屬關係又可能被女學生仰慕 所以能鑽這個法律漏洞 反正他們知道 出事了就推給合意或是感情問題就好
給我看XDDDD 到底為什麼要這麼努力的帶風向啊?
但是只要稍微想一下就知道 如果單純利用機會就成立那228就會跟海一樣的寬廣 所有的辦公室戀情都會變228所以適用上 還是要緊扣著利用權勢這點來解釋 比較妥當另外關於詐欺的部分 有個爭點可以跟大家討論一下假設我們認為詐欺可以作為一種違反意願的方式好了那其實就會變相的把228架空 我可以舉個例子老師說:「因為我是老師,所以你一定要跟我做愛」假設備害人不知道為什麼 總之真的被震懾了 所以就接受這時候會很難區分到底是因為權勢所以扭轉or被騙的因為其實老師身分不代表他可以要求你做愛阿~
Soga 感謝大大的認真回覆 QQ 那法律上 如果想證明其權力關係 是要靠什麼證明? 一般民眾有辦法出力什麼嗎 如果發有效問卷給高中學生填寫呢
這也是普遍來說反對將詐欺作為227方法 的一個理由證明的部分喔 這其實是訴訟法的問題啦XD 跟實體法沒關係刑法只是給你一個條件 但「個案中」要怎麼認定是另回事我可以貼個最高法院判決給你看 也是有補習班老師成立的我在文中是說 「一般而言」補習班老師比較難以想像成立尤其個案中 國文補習班其實只是授課式的補習班老師跟學生之間那種權力存在比較稀薄 所以下的結論
謝謝你 QQ 只恨我家中沒有法律背景的人 想找人討論還被人點名打臉 幸好有大大熱心回覆 感激不盡
原來有訴訟法和實體法之間的差別啊...... 那是否牽涉法官自由心證的狀況呢感謝提供判決 立馬拜讀參考 學到好多:) 如果法律相關的知識 能有您這麼熱心友善的板友回覆 對一般大眾 一定多有幫助 感謝您
自由心證是指 法官可以自由的決定他要不要相信證據而不是說結論上他覺得如何就是如何 其中有點細微差距講是這樣講啦 但我覺得討論心證可能會模糊焦點~另外228其實是一個概括規定 任何關係都有可能被列入考量我並不是說補習班老師就不會有權力壓迫而是一般而言 本案中的補習班老師 似乎很難有權勢壓迫雖然這樣講好像是在繞口令一樣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2 01:51:00J大貼的判決,法官之所以這樣認定是因為被告對受害者確實有生活上監督跟懲戒權(像是打頭打手心),而且被害人都
所以這個判決書 裡面也有權勢壓迫 但是很難用在林小姐事件上 是嗎 0.0?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2 01:53:00未滿16歲,可是林的情況並沒有辦法證明有這些情況而且判決書中被害人們都很明卻講出他們害怕被告所以屈從
沒錯~法律要學的第一件事情是「個案判斷」補習班老師並不是一種法律分類 我們不會說補習班老師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2 01:54:00我從來都沒認為林不值得同情,只是認為現在大家光憑一本
就一定有權勢or就一定沒有權勢 畢竟補習班老師也很多種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2 01:55:00小說跟作者死了就把另一方往死裡打有失公允,因為人都只
那請教大大 假定未來仍有發生補教狼師事件 進入訴訟 若一般民眾能以有效問卷 證明補教老師對學生有權力關係能否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
所以我的判斷是 很難想像會有「權勢致使不得不」的情形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2 01:56:00想要把責任全歸給老師的話必須有所憑據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2 01:58:00事前出現的問卷的話不無可能,即便沒證據能力還是有可能
應該要證明「個案中的權力關係」非「一般性權力關係」
原來如此 所以若想證明關係 是需要發問卷 給當時的學生填寫 才有效力 是嗎
原PO他也沒有解讀錯我的文章啦 我承認雖然我寫的時候已經盡量很口語的傳達 但其中還是有很多深層問題
說到底 只能以228的字句 做解讀去解釋 或者是主張個案教師具有權力關係 能夠打贏這種官司 看來需要很努力的法律人才啊......
我也未曾提到詐欺 唉 大大 我想向您說一件事 QQ唸法律系的女生 打電話過來哭 說 本來以為法律是把劍可以制裁罪惡 發生這件事 才發現法律是個盾 保護知法犯法的惡人 QQ聽到 好難過呀 所以不禁多問了點 真是抱歉 感謝您啊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2 02:05:00我覺得是剛學法律的才會有那樣的解讀,久了以後就會發現法律這樣規定是有其深意的
XD整個刑法都是為了保護壞人跟政府而存在的刑法是國家跟加害者之間的關係 說句很哀傷的事情好惹被害人在整個刑事程序中就只是個路人而已 啥也不是~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跟人民(被告)戰鬥 不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等他學完訴訟法就會有更深一層的體悟了
QQ 好險當初沒有唸法律系 可能我的性子會先吐血QQ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2 02:10:00M大要是有興趣可以去多研究,你就會知道被當恐龍的那些法官很多其實很無辜。刑法是為了勸人改過,而不是趕盡殺絕
好呀 我博士論文寫完 有空來看看好了 雖然說實話 我覺得判決書的文字 真不好看 >.<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2 02:11:00如果對每個犯罪者都做那麼決,就很難讓人迷途知返,導致所有誤入歧途的人一不做二不休,那是很可怕的
哈哈,關於檢察官代表國家戰被告那部分,看美國法開庭最清楚
唉 說來法律人也真不好做 嚴了怕人不悔改 寬了怕人鑽漏洞 也是很難呀你怎麼也來抬槓了 哈哈哈哈哈 這樣原po點名打臉我 看我底下聊天這麼多話 不就要氣死了 XD
作者:
lzkai (Lzkai)
2017-05-02 02:36:00幫補血
作者:
coc1016 (coco)
2017-05-02 03:57:00好怪喔 對啊不違反法律 但是道德呢再者 在性上面的合意 應該要包含1.我明白性行為是什麼 2.我同意你與我共同進行性行為我覺得你提的三個例子都有符合以上兩點 但是老師在女學生沒有出聲反對的情況下做了 這不算耶
作者:
tcod (圈)
2017-05-02 06:58:00大部分的人就理盲+法盲這案明顯就是道德的問題,但國人就是喜歡用公權力處理私領域的問題
權勢不單只是實質上利害關係 像是你不照我的做就是不乖 利用人性的弱點使人順從也算 但是這在法律上很難算犯法
林根本就是玻璃心啊,女人號稱比較成熟,連個戀愛都過不去寫書自慰?笑惹
作者:
twolight (兩兩兩兩光)
2017-05-02 09:24:00邏輯不好的人可多了,但個人還是希望狼師受到報應
啊不就讀過法律 比別人多法律知識很厲害 棒棒歐 知識的傲慢 呵呵你就龜在那邊一直跳針不犯法就好了 還以為別人都不知道咧 現在別人在討論的是什麼 你看得懂嗎 能依你的知識做補充或者建議嗎 還選不懂法律上來請教的板友打臉咧成就感只能來自網絡上證明你有讀過法律歐 好笑其他板友在意的是什麼 你在回答跳針的是什麼 別人都看得清楚 你還看不清楚 讀了法律 不能運用又有何用 知識的傲慢 同理的缺乏 有了知識 又能有影響嗎
你能夠完全無視別人的噓文 還認為自己完全沒錯 就是你最厲害的地方啦自己被打臉還以為在打臉別人 可笑理解能力這麼差 還好意思教訓別人歐 呵呵你可能平常沒人願意理你 變相討罵吧 好啦 我同情你 幫QQ 歐 無聊的後續就不回覆了法律人無法說服人 獲得他人認同 只會把未來走死 只會挑釁 無法在社會上成功 如果你是屁孩 可以理解 88
作者:
pinkygirl (pinkygirl)
2017-05-02 22:11:00我不管原作者是誰 我噁心是罵你噁心你不停宣揚補習班老師沒有權勢 事實就是媒體全部消音!!!! 你上次看到媒體全部消音是什麼時候?沒人跟你談法 我就抓著你說"補習班老師有什麼權勢"這句鞭你 晨星有沒有權勢? 你眼睛張開了沒? 看清楚現在狀況了沒? 不要一直跳針講法 沒人跟你講法 現在在講補習班老師可以有多大權勢jazz5566波什麼跟我跟你的對話無關 不要躲在別人的論述後面 我就是針對你講"補習班老師是否有權勢"這句話不用拿jazz來護航自己 丟臉
被貼PROC法律的你 跟講法律卻連成年都搞不清楚的圍啊被圍就錯嗎XDD 那這篇換你被圍耶怎麼辦XDDD到底為什麼要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條來打我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