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插個話,只是我想解釋一下。
本國法律規定女生16歲可以合意性交,跟甚麼性自主沒有半根毛關係。
唯一理由就是要讓女生16歲可以結婚。當然不是要讓她自由戀愛結婚。
是要讓她的家人可以把賠錢貨早幾年銷出去。
本國法律有一大籮這種和所謂傳統、習俗妥協的玩意兒。
好比童養媳,就有專門的法律解釋(收養不得結婚,但以結婚為前提收養不限)。
假如說今天法律規定女生16歲可以合意性交是進步,我們想修成18歲就是倒退。
那些個12歲就能結婚的國家不就超級進步的?
進不進步不是看那個數字,是要看整體脈絡的。
我個人覺得16歲和16歲合意性交也許沒太大問題,但是26歲?36歲?甚至66歲?
你確定那真的叫做「合意」嗎?拿一根棒棒糖給12歲的也可以叫做合意吧。
何況是教育工作者,那些個每天把尊嚴、道德放在嘴邊的教育工作者。
以工作職權之便可以每日接近對象,以身分地位之便可以權威命令對象。
最後以社會民情之便可以施壓封口對象。
這真的叫做「合意」嗎?我不認為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