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司改決議通姦除罪化 防止下一個林奕含

作者: zkow (逍遙山水憶秋年)   2017-05-18 17:48:49
司改決議通姦除罪化 防止下一個林奕含
繼南韓等多個國家廢除通姦罪,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今開會討論通姦除罪問題,今也決
議通過廢止《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若無法立即廢止,應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的但書規定,也就是提告通姦後可以對配偶撤告,但可以不對相姦者即小王、小三撤告的
例外規定。
委員林志潔今也特別提及,近期女作家林奕含和補教名師的事件也與通姦罪除罪化相關,
因為過去也有案例顯示,遭性侵害者對嫌犯提告後,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無法定罪,但受性
侵害者反而被嫌犯配偶提告通姦罪,遭判有罪。因此,為了避免受性侵害者因此不敢提告
,因此主張廢除通姦罪。
另外,決議廢除通姦罪的理由還有,一般案件通常告訴不可分,也就是不能只對其中部分
共犯撤告,但通姦罪卻有例外規定,可以讓告訴人對配偶撤告,只對小三或小王究責,這
個但書不但違反《刑事訴訟法》原則,還讓通姦罪的女性受刑人數遠高於男性,造成實質
不平等的壓迫女性。
以下為今會議決議內容:刑法第239條
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
,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理由:
1.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
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
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
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
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
2.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
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
,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
3.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
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
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吳珮如/台
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18/1121296/
心得:通姦除罪化是一直有在討論的一個話題
究竟這個道德性與權責性如何,實在也非三言兩語就可以判斷清楚
不知板上的大家對這個除罪化的看法為何?
這個修改還須要投票表決通過呢?還是司改會就可以決定的?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5-18 17:51:00
通姦、毒品皆該除罪,死刑該廢,但同性可婚不可收養子女
作者: rachelchien (rachelchien)   2017-05-18 17:55:00
贊成
作者: adamas0422 (衝刺吧 男孩)   2017-05-18 18:19:00
不見得被收養的小孩都能接受gay 父母吧
作者: u8809048 (Alice)   2017-05-18 18:21:00
贊成通奸除罪化~若婚姻需要法律來約束太可悲了
作者: SteelALC (藍色PTT)   2017-05-18 18:29:00
作者: ozs (放開雙手 仍然一無所有)   2017-05-18 18:30:00
贊成同婚不可收養領養
作者: kkkk666 (三重彭于晏)   2017-05-18 18:31:00
毒品為啥該除罪?
作者: Hediard (Hediard)   2017-05-18 18:34:00
贊成通姦除罪化 不然告通姦之後又原諒配偶是怎樣 combo攻擊嗎
作者: Agneta (阿妮塔)   2017-05-18 18:39:00
在林這個事件之前 就贊成通姦除罪化了
作者: kayamoli   2017-05-18 18:39:00
支持同婚可收養小孩 這個討論滿多次了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5-18 19:13:00
同性沒資格收養子女,再鬧我連同性婚姻都不支持
作者: kayamoli   2017-05-18 19:46:00
再鬧咧www你說沒資格就沒資格嗎
作者: talesr (塔蕾瑟(?))   2017-05-18 19:49:00
內文在講通姦除罪化 沒在講同性是否可婚可收養 別離題了
作者: kayamoli   2017-05-18 19:55:00
其實我也不懂爲何推文都在說同婚收養ww
作者: Grrr (蝙蝠俠的幫手)   2017-05-18 20:17:00
再鬧咧,講不過理也不想講理,真的很幽默
作者: elle ( )   2017-05-18 20:22:00
不要用死人的嘴巴說自己想說的話 林奕含面臨的法律問題是她根本告不了陳國星 誘姦跟通奸看起來只是同因卻是平行的存在如果司改委員自己想改 就應該正面、徹底的就通姦討論站在輿論的風頭上面 利用了林奕含 作法太不光明磊落
作者: q2520q (木天蓼)   2017-05-18 20:26:00
你的支持或許沒有你想的重要欸而且通姦為何要有刑法上的罪行?真心不了,不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嗎?
作者: mileycyrus (麥莉希拉蕊柯林頓)   2017-05-18 20:48:00
呵呵 假中立有偏見,還自以為恩賜給同志
作者: plmokn (plmokn)   2017-05-18 21:25:00
1樓有事嗎
作者: chara117yun (小野馬)   2017-05-18 22:00:00
基本人權還需要你同意喔?好笑
作者: cashko   2017-05-18 22:36:00
通姦應該是民法問題+1
作者: suchiachi (兩個人的看海計劃*)   2017-05-19 07:34:00
贊成
作者: leoliao1994 (香料)   2017-05-19 07:36:00
一樓嘴臉真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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