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
2017-05-20 21:31:54※ 引述《skytowerlll (東尼)》之銘言:
: 原新聞內其他的理由就不多討論了, 避免演變成通姦存廢的戰場.
: 但單就把林奕含事件拿來當成犯除通姦罪的理由,
: 大概就像是拿江國慶案說因為無法避免冤死,所以要廢死一樣.
: 個人覺得是因噎廢食.
: 法律本來就有其極限,確實可能會有怕性侵不成立反被告通姦的事件
: 或是冤死刑犯的事情發生.
: 但那不代表我們不需要這些法律, 而是要思考如果善用或是將相關法令立得更好.
: 順帶一提,如果真的是強姦卻還用通姦來恐嚇對方,
: 真應該再加重個好幾倍來懲罰, 推這個應該會立即得到多數人的掌聲.
部分贊成,但也有一部分提出其他意見當作參考。
通姦與強制性交或權勢性交完全是兩回事。如果有強制性交或權勢性交,就不可能
同時構成通姦。但更重要的是,如果不能證明涉嫌人有強制性交或權勢性交,也不
會當然就反過來構成通姦罪。刑事審判是一碼歸一碼,即便被告通姦罪,告訴人與
檢方一樣是要證明兩人有合意性交的事實。
實務上對於通姦罪的標準收縮得很嚴,完全遵循有疑唯利於被告的原則,除了有抓
姦在床、有體液、有錄音錄影等情況外,不會輕易下有罪判斷,有些抓到脫光光蓋
棉被,但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都可以用各式藉口(純聊天、唱歌等)迴避,
更別說如果只是口交的話,還不在刑法上「姦」的意涵之內(雖有極少數判決把標
準擴張到性器接合之外)。
所以結論是,林奕含的事件跟通姦罪的除罪化沒有什麼關聯。司改國是會議要用林
奕含當作藉口廢除通姦罪,其實是在消費林。我個人雖然完全贊成廢除通姦罪,但
非常反對司改國是會議利用這種消費的手段來自愚愚人。
我不認為那是在消費人,其實被性侵反被告通姦的案例很早之前就有了,如果能藉由這次機會改也是好事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7-05-20 21:50:00
同二樓 和仙人跳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17-05-20 21:54:00不該把林跟通姦除罪化綁一起 +1。另外,在有合理配套前不支持通姦除罪。
作者: Leonieye (汝汝) 2017-05-20 21:56:00
大部分的人平常比較不會注意通姦罪,所以廢除聲音即便努力解釋,也比不上活生生實例有用,這蠻悲哀但一直都這樣XD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17-05-20 21:57:00沒合理配套就除罪的後遺症是社會失序,那遠比部分人利用通姦罪搞仙人跳更嚴重。
會通姦就會,不會的就不會,有通姦罪存在也不會阻止男女情愛發生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17-05-20 22:02:00可以除罪,前提是要有合理配套,台灣目前民事訴訟主要在填補損害,很難出現美國那種鉅額賠款。沒有合理配套就直接除罪只會害到人,不支持。
之前就有過告性侵但證據不足反被告通姦美國的鉅額賠償也是有錢人才那麼多一般小老百姓是要付多少,就財產分一分差不多
那是因確有通姦情事,小三不滿被甩,才去狀告性侵,其結果當然罪證不足,而後來原配告通姦,有證人證物,當然通姦罪成立,這才符合法律的邏輯性至於懲罰性賠償金是師承美國法立法,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消費者保護法皆可看到其相關規定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17-05-20 23:16:00懲罰性賠償兼具傳統民事賠償及刑事制裁特色,要求通姦除罪化又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朋友其實自相矛盾了。老話一句,通姦除罪可討論,在合理配套出現前直接除罪則會害到人,不支持。
根本沒有自相矛盾 通姦罪最爭議的問題就在會留前科為什麼可以一直忽略這個關鍵點呢
我是回應我上面那位說主張懲罰性賠償者是自相矛盾他如果願意正視一下通(相)姦罪會有前科問題不會那樣說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17-05-21 02:33:00要求通姦除罪的理由之一就是「反對刑事介入私人感情問題致污名化為犯罪」。而「懲罰性賠償」與傳統民事賠償最大的不同就是多了「懲罰」的標籤及刑事制裁的內涵。如果主張通姦除罪搞到最後還是在支持對通姦行為使用刑事色彩濃厚的懲罰性賠償予以制裁,那當然是自相矛盾了。而我國目前也不存在對於通姦行為進行懲罰性賠償的法律。還是老話,通姦除罪可以討論,但沒有合理配套前直接除罪會害到人,不支持。事實上,主張通姦除罪者若真認為通姦及相姦行為沒錯,那就連一般民事賠償都不該支持了。因為民事判賠的前提就是配偶及小三共同侵害了元配的權利。所以若一方面主張通姦及相姦只是私人感情問題沒有對錯應該除罪,卻又說除罪後還有民事賠償制度可以利用,那也是標準的自相矛盾,前後不通了。
講了那麼多還是不願面對所謂"前科"這件事造成的後續影響力 到底在迴避什麼一件事情是錯誤的也不見得等於是犯罪為什麼前面都討論過的事情還可以一再跳針
作者:
todao (心裡有數)
2017-05-21 17:45:00看不懂不再解釋。已花許多時間在同一件事上進行重覆說明了。
是喔? 請問有其他人看到t針對前科這件事做任何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