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
【獨家】民法未保障同婚 大法官宣告違憲
新聞內容:
文|劉志原 攝影|林俊耀
我國對於同性婚姻議題,歷經資深同運人士祁家威歷經41年奔走,成功與台北市政府針對
同性婚姻保障議題聲請大法官解釋後,大法官今(24日)作出解釋,本刊接獲內部消息,
大法官將宣告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大法官認為,現行法律未允許同性兩人結婚,違反憲
法對婚姻自由的保障及性別平等權,法務部應研擬修法,保障同性婚姻。
此次同婚議題言詞辯論庭共有四個爭點,首先是針對現行民法親屬編中第二章婚姻規定,
是否容許同性別的兩人婚姻?第二個爭點是,如不容許,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
由的規定?第三個爭點為,若不容許,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最後一個爭點則是,如果
立法創設非婚姻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侶》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2條婚姻
自由的意旨。
在3月24日辯論中,專家證人台北大學教授陳愛娥、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警大教授鄧學
仁、政大教授劉宏恩、台大教授張文貞、政大教授陳惠馨6位鑑定人報告,其中張文貞、
劉宏恩及陳惠馨認為,婚姻限制異性結合已屬違憲,應在民法中開放同婚,陳惠馨還明白
指出,《民法》並未規定結婚限異性。
大法官最終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未保障同婚已屬違憲,今(24日)以釋字748號解釋宣布
結論,並於今下午4時由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公布解釋文,也同步在網路上公布中英文理
由。
新聞連結:
https://goo.gl/qi7uSm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
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
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
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心得:
支持同性婚姻入法
至於是否修民法或另立專法
是屬立法刑成之範圍。
因此本人支持修專法
且不支持同性收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