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聲押新制】何壽川遭拘留3天2夜 審檢辯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2017-06-18 18:43:45
※ 引述《charles0939 (希望)》之銘言:
前文恕刪
: 心得:
: 無能的大法官胡亂解釋刑事訴訟法
: 把原本3小時就可以處理的事變成3天
: 冗長的司法程序無助人權與真相
: 檢察官法官基層人員記者律師被告全被操翻
1.大法官胡亂「解釋」刑事訴訟法????
雖說大法官好像也不是太忙碌,但他們應該沒有閒到去解釋憲法以外的法律
換言之,大法官主要藉由解釋憲法,判斷其下的特定法律是否有所違背
好啦,至少我於法治常識課程學到的是:大法官釋憲
而非大法官釋刑訴或釋民法
2.前置作業弄得越快反而是對國家公權力越有利吧
然後J737是讓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律師)
在偵查階段就有辦法看到對造(通常為檢察官)收集到的證據
換句話說,
等於強迫代表國家機器的檢察官把底牌以某種形式透露給對手看
免除檢察官的有侵害犯罪嫌疑人之蒐證或相類情事
無助於「人權」?
看看板主公告下大喊著「司法不公」(之類)的聲音
突然覺得有點想喊:「歐買尬」了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6-18 18:54:00
這批大法官的底子,幾乎不是刑法學者出身,對刑法學的運作與理論就不熟悉,對不懂的法律如何準確的判斷他何處違憲,這就有所疑慮
作者: feb7923 (KK)   2017-06-18 18:55:00
有些人想要方便又要人保障權利..唉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6-18 18:58:00
現在法官還是要經過篩選,才能給律師看,法官看卷後,幾乎都已經決定要不要押了,讓被告多關2天多,對人權有何幫忙?永豐董座最後還是被羈押禁見了,那麼律師閱卷這些程序還是白做的刑訴專家,幾乎就會刑法,但跨到民事訴訟以及民法,二者差別就很大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7-06-18 19:12:00
為什麼要回他...直接無視就好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6-18 19:13:00
在羈押庭,律師的用處的確不大,法官心證早已經形成,形式上只是聽聽律師意見刑訴與民訴,光舉證的分配就完全不一樣,怎麼可能準用?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2017-06-18 19:18:00
刑訴第62條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6-18 19:19:00
研究哪些證據要列入羈押聲請書的卷證,哪些與羈押無關而沒必要向律師揭露,這些都是形式主義,對未來偵查及審判幾無益助62條送達文書與審判實體無關,沒有特別規定到的準用是合理的”姑且不論丹堤斯判決如何突然很想給她拍拍 =.=”這討論與她何干,連2次冤枉我耶,如果是法官這樣被推翻,早就被送法官評議了
作者: huhuiying (等妳自蟲洞回返)   2017-06-19 00:35:00
推這篇 某人超貼走狗屎運還得便宜賣乖抹黑板主冤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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